湾企服政策指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基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定位,全面加快创新强镇建设,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强化资本运作、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兼并重组、加强产业链整合等集约化手段提升综合竞争力,激发经济增长动力,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带动全镇产业效益提升、结构优化和总量扩张,更好地促进我镇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麻涌镇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麻涌镇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对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三年行动鲲鹏计划〉的通知》(东府办〔2021〕40号)等文件精神,基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定位,全面加快创新强镇建设,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强化资本运作、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兼并重组、加强产业链整合等集约化手段提升综合竞争力,激发经济增长动力,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带动全镇产业效益提升、结构优化和总量扩张,更好地促进我镇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镇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用于支持麻涌镇建设东莞市创新强镇项目,推动构建源头创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人才引育等,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和镇委镇政府部署的各类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清单、绩效目标;办理资金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工作领导小组、麻涌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麻涌镇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和麻涌镇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负责协助镇经济发展局组织项目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支出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资金支出范围和方式
(一)实施“平台拓展”计划,支持源头科技创新
1.支持建设研发平台。推动企业组建研发平台,逐步扩大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面,实现创新平台数量持续提升,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单个企业每年度补助购买研发仪器设备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发展创新平台载体。加快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全孵化链条,对社会主体新建或改造并经认定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加速器和科技孵化器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实施“强企培育”计划,提升创新发展层次
1.培育创新主体。对认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从镇外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亿元、2亿元、50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加大研发投入。对有设立研发机构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评选标杆企业。按照“效益贡献”成长态势”“创新能力”三大类别评选出标杆企业,按照企业每亩产生经济贡献、产值增量、R&D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进行全镇排名,对每个类别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实施“成果转化”计划,加速科技项目落地
1.奖励优质科技成果。对我镇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完成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3.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实现规模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对其设备和技术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单个项目可获得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助。
4.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的项目,按所获国家、省和市立项资助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每个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实施“人才强镇”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鼓励引才育才。创新人才引进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企业员工新获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强化团队引进。鼓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我镇自主创办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引进获得省、市立项资助的战略科学家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4.奖励高企人才。对上一年通过评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名额3个,用于奖励企业参与高企申报认定的管理、技术、财务等高企人才,每家企业高企人才最高奖励6000元。
(五)实施“倍增计划”扩容,营造发展叠加优势
1.加强倍增企业队伍建设。完善倍增企业“优进劣汰”发展机制,动态管理倍增企业队伍,保持倍增企业的竞争力和示范性。对首次入库市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实现倍增后再次入库市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倍增企业(包括:市试点企业、市名誉试点企业、镇级试点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对比前一年度)的0.15%计算。其中属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3)、造纸和纸制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2)的试点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对比前一年度增长)的0.04%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提升倍增企业竞争力。鼓励倍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进新设备新工艺,通过科技创新,实施技术改造等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力。对购置研发设备和产业化设备的倍增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倍增企业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8万元。
3.留住倍增企业优质人才。鼓励上市企业、倍增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通过人才政策落户我镇,通过积分入学、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等政策解决企业人才子女教育问题,镇级试点企业在按照市级入学政策的基础上增加最多不超过2个入学指标。
(六)实施“上市鲲鹏”计划,打造上市“麻涌板块”
1.加快培育一批上市企业。结合市推动企业上市发展三年行动鲲鹏计划,筛选一批盈利能力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培育清单,全面提升上市服务水平,构建围绕企业上市全周期服务体系,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2.优化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产业升级,构建分阶段扶持企业上市体系。对首次成功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的或首次成功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展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规改股、股上市企业进行分阶段支持。与有资质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的或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辅导验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对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实施贷款贴息资助。深入实施科技金融,支持镇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评价入库)、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通过在我镇设点的银行机构获得贷款且贷款额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给予一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实施“环境提升计划”,加速集聚创新资源
1.培育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引导企业开展贯标认定,实施一批专利导航项目,鼓励企业申请PCT国际专利,促进产学研合作。
2.加强科技服务队伍建设。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我镇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科技服务,对辅导我镇企业通过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研发机构、孵化平台、省级科技奖、市百强企业和瞪羚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服务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强化科普示范阵地建设。鼓励村(社区)、学校、企业、科普教育基地等单位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支持村(社区)、学校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室)、校园科技馆(室)、主题科技馆等科普场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示范社区的单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认定为市创客培育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单位给予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市创客培育学校的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5.实施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围绕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人群开展科学素质提升行动,针对各类人群的不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素质提升活动,重点鼓励学校组织青少年参加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类竞赛,对学生获得的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类竞赛奖项的学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八)支持其他推动科技创新相关工作事项
除以上情况外,上级部门要求镇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镇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项目,镇委、镇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等,相关扶持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上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资金预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镇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
(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镇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资金分配与执行
(一)镇经济发展局根据上级部门及镇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在支出的范围内开展申报,具体的申报范围和要求由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二)资金资助计划经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由镇经济发展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三)专项资金按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镇经济发展局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参照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如需修订,须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监管
(一)企业不予资助审核的情况,参照《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年度经济贡献、能耗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等异常行为或违法违规的情况,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可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经镇政府审定后,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二)本办法与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四)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财务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镇经济发展局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麻涌镇推动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快创新强镇建设,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新兴产业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融资上市为催化剂,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创新平台扶持专项
1.研发仪器设备资助。对镇内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超30万元,按实际支出额12%予以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研发机构认定奖。对认定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认定省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市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于已认定的创新平台,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对国内外龙头知名企业到我镇建设企业研发总部在土地出让、报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3.孵化载体认定奖。对社会主体新建或改造并经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孵化器、加速器)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已认定的孵化载体,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二)高企树标提质专项
1.高企认定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2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高企迁入奖。从镇外迁移至我镇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上述“高企树标提质专项”第1点与第2点的资助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3.高企晋级奖。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的(含10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创新主体培育专项
1.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对评定为市“百强创新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定为市“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
2.专精特新企业奖。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小上规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后第一年营业收入增长超10%(含10%)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科技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研发投入递增奖励。对有设立研发机构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的工业企业,统计年报的研发费用投入超200万元(含200万元),同时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或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按照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标杆企业奖励。按照“效益贡献”“成长态势”“创新能力”三大类别评选标杆制造业(行业代码为13-43)。
效益贡献标杆企业:对企业上一年产生的经济贡献超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每亩产生的经济贡献进行全镇排名,对前五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成长态势标杆企业:对企业上一年产生的经济贡献较前一年保持正增长,上一年度产值超5亿元(含5亿元)且产值增长超15%(含15%)的企业,按照上一年产值增量进行全镇排名,对前三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创新能力标杆企业:对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R&D)超1000万元且保持正增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R&D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进行全镇排名,对前三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述三个类别的标杆企业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1.科技成果奖。对我镇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我镇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创新成果认定奖。对认定为省级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对完成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每个成果给予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技术成果转化资助。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我镇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其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产业化设备资助。鼓励企业实施规模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按企业分等定级评价结果进行分档资助,对其设备和技术投入超100万元的,按其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其中分等定级被评为A、B级企业资助比例为8%,C级企业为6%,D级企业不给予资助,没有参与分等定级的企业资助比例为6%),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4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1个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凡已获得省、市相关政策支持的设备,我镇不予重复资助。
5.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TS)的项目,按所获国家、省和市立项资助金额25%给予配套资助,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项目获镇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和市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项目投入总额的50%。
(五)创新人才引育专项
1.人才引进培育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同时已连续在该单位工作满6个月并仍在该单位工作(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以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为准)的员工,给予用人单位奖励,奖励按硕士研究生1万元/人、博士3万元/人;对企业现有员工缴纳社保满2年并新获职称证书的给予奖励,奖励按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副高)2万元/人,正高3万元/人;对新引进科技特派员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人才引进培育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创新创业奖励。鼓励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参加国家、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人才团队项目资助。对引进获得省、市立项资助的战略科学家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2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人才载体建设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高企创建人才奖励。对上一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个奖励名额,奖励标准2000元/人,用于奖励企业的管理、技术、财务等相关人员,每家企业最高奖励6000元,由企业划拨给个人。
(六)科技服务建设专项
科技机构服务奖励。对辅导我镇企业通过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孵化载体、科技奖、专精特新企业,市级百强企业和瞪羚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服务项目通过3项的给予奖励2万元。超过3项的,每新增1项增加奖励0.5万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在麻涌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2. 在东莞市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并在我市从事科技服务的有关机构,不包括分支机构。(此申请对象仅适用于第二条中的第(六)点“科技服务建设专项中”的科技机构服务奖励)
3.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对象不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的范围。但对申请“小上规资金奖励”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条件放宽,对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国家一套表年报填报情况不列入到不予资助条款的范围。
(二)申报具体要求
申报具体要求在申报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项目为集中申报,申报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年4-8月份,申报通知在“东莞麻涌”官方网站上发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镇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部门意见。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项目审核。对“研发仪器设备资助”、“技术成果转化资助”和“产业化设备资助”等项目,镇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或者核算;对本实施细则内除需第三方审计或者核算外的其他项目,镇经济发展局会同镇统计办、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核对企业相关数据,并会同财政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资助和奖励计划。
(五)社会公示。镇经济发展局将资助和奖励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上报镇政府。镇经济发展局将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的资助和奖励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镇政府批准资助和奖励计划后,镇经济发展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予资助审核的情况,参照《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年度经济贡献、能耗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等异常行为或违法违规的情况,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可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经镇政府审定后,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三)本实施细则与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五)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财务数据。
附件2:
麻涌镇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
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东府办〔2018〕47号),为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效能,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推动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进一步激活经济增长潜力,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更好地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倍增企业定义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倍增企业包括:市级试点企业(含市级名誉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含镇级名誉试点企业)。
(二)市级试点企业是实施市级“倍增计划”的企业主体,市级试点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和名誉试点企业,其中,名誉试点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规模超50亿元的优质企业,或是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限内完成倍增任务转为名誉试点企业。市级试点企业由市倍增办认定,认定通过后同时纳入镇级试点企业库管理,其年度考核通过市倍增办考核的视为通过镇级考核。
(三)协同倍增企业是市级试点企业的后备库企业,由市倍增办认定,认定通过后同时纳入镇级试点企业库管理,其年度考核通过市倍增办考核的视为通过镇级考核。
(四)镇级试点企业是实施镇级“倍增计划”的企业主体,镇级试点企业包括镇级试点企业和镇级名誉试点企业,其中,镇级名誉试点企业是指镇级试点企业在倍增期限内完成倍增任务转为镇级名誉试点企业。
第三条动态调整方式
(一)市级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由市倍增办负责遴选及考核。相关要求按市具体文件为准。
(二)镇级试点企业由镇倍增办负责遴选及考核。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条倍增企业期限
(一)市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期限统一设置为5年;名誉试点企业的期限,为市级试点企业成为名誉试点当年起计最长2年。如名誉试点2年期限未超过市级试点5年倍增期限范围,则以市级试点企业5年期限为准;如名誉试点2年期限超过市级试点5年倍增期限范围的,则最终期限以名誉试点期限到期为准。转为名誉试点企业后期限已满的企业,视作“名誉毕业”,“名誉毕业”的企业可再次参加市级“倍增计划”企业遴选申报。
(二)协同倍增企业的倍增期限按照镇级试点企业管理,若协同倍增企业升格为市级的,倍增期限由升格为市级试点企业时间重新计算。
(三)镇级试点企业的倍增期限统一设置为5年;镇级名誉试点企业的期限,为镇级试点企业成为名誉试点当年起计最长2年。如名誉试点2年期限未超过市级试点5年倍增期限范围,则以镇级试点企业5年期限为准;如名誉试点2年期限超过镇级试点5年倍增期限范围的,则最终期限以名誉试点期限到期为准。若镇级试点企业升格为市级的,倍增期限由升格为市级试点企业时间重新计算。转为名誉试点企业后期限已满的企业,视作“名誉毕业”,“名誉毕业”的企业可再次参加镇级“倍增计划”企业遴选申报。
第五条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倍增入库奖。对首次入库市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或实现倍增后再次入库市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首次入库协同倍增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首次入库镇级试点企业或实现倍增后再次入库镇级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万元。企业提档后补报差额,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效益贡献奖。对通过市、镇倍增办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倍增企业(包括:市试点企业、市名誉试点企业、镇级试点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对比前一年度)的 0.15%计算。其中属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13)、造纸和纸制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22)的试点企业,按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对比前一年度增长)的0.04%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以企业入库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分档次奖励:
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2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凡与我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竞争力提升奖。鼓励倍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进新设备新工艺,通过科技创新,实施技术改造等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力。对倍增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仪器设备资助为附件1中第二条“创新平台扶持专项”的第1小点),资助比例提高至15%;对购置产业化设备(产业化设备资助为附件1中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的第4小点),分等定级被评为A级和B级的企业资助比例提高至12%,C级的企业提高至9%,D级企业不给予资助,没有参与分等定级的倍增企业资助比例为9%,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资助60万元。凡已获得省、市、镇相关支持资金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镇将不予重复资助。
(四)高企认定奖。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倍增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金额给予提高。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倍增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倍增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且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评审认定后的再给予13万元奖励。
(五)入学指标奖。镇级试点企业在按照市级入学政策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分成2个扶持档次增加入学指标,其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每年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每年额外给予每家企业1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列入市级“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已享受市“倍增计划”人才子女入学分配和增加的公办入学指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镇将不再重复分配和增加指标数。
第六条申请对象
本细则的申请对象为发布通知时在库的倍增企业。其中市级倍增企业为由市认定在库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名誉试点企业、观察期保留的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为由市认定在库的协同倍增企业;镇级试点企业为由镇认定在库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市、镇级试点企业每年认定遴选一次(市级倍增企业由市倍增办负责考核遴选、镇级试点企业由镇倍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遴选)。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企业不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的范围。
(二)在发布当年资金申报通知时在库的倍增企业。
(三)通过倍增企业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倍增企业。
(四)通过镇研发仪器设备资助和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评审的企业。
(五)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均需满足申请条件(一)、(二)条款,其中申请效益贡献奖的需额外满足申请条件(三),申请研发仪器设备资助和产业化设备资助的需额外满足申请条件(四),申请高企认定奖励的需额外满足申请条件(五)。
第八条各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九条申报流程
(一)资金类项目(效益贡献奖)
1.组织申报。项目为集中申报,申报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年4-8月份,申报通知在“东莞麻涌”官方网站上发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2.形式审查。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征求部门意见。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4.项目审核。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会同镇财政分局进行审查和核算,拟定资助计划。
5.社会公示。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将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上报镇政府。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将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的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7.资金拨付。镇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二)资金配套类项目(倍增入库奖、竞争力提升奖、高企认定奖)
1.拟定资助计划。由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按照当年倍增企业认定、研发仪器设备资助和产业化设备资助项目立项、高企认定情况拟定资助计划。
2.征求部门意见。按相关文件规定,对拟资助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社会公示。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将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上报镇政府。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将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的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5.资金拨付。镇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三)人才入学项目(入学指标奖)
1.拟定入学指标。每年由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向镇教育管理中心提交镇倍增企业名单,镇教育管理中心拟定入学指标。
2.组织申报。由镇教育管理中心发布申请通知,由镇倍增办(经济发展局)通知企业申请并接受申报。
3.资格审查。镇教育管理中心对入学资格进行审核。
4.安排人员子女入学。镇教育管理中心对符合资格的人才子女按照镇学位情况安排并通知人才子女入学。
第十条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予资助审核的情况,参照《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年度经济贡献、能耗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等异常行为或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经镇政府审定后,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三)本实施细则与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五)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财务数据。
附件3:
麻涌镇金融惠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打造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双优环境,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优化金融营商生态,强化政银企协同联动,加大对重点发展上市企业的资源保障和支持力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上市前阶段奖励。对规改股、股上市企业进行分阶段支持。与有资质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辅导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成功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成功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展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成功上市奖励。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对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贷款贴息资助。对镇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评价入库)、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通过从我镇设点的银行机构所获得贷款且贷款额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给予30%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1个贷款合同贴息,每个贷款合同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在麻涌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2.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企业不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的范围。
(二)申报具体要求
各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项目为集中申报,其中集中申报时间
统一安排在每年4-8月份,由镇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通知,接受企业申报。
(二)形式审查。由镇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部门意见。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项目审核。对“贷款贴息资助”项目,镇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和核算;对本实施细则内除“贷款贴息资助”项目外的其他项目,镇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资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镇经济发展局将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上报镇政府。镇经济发展局将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的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镇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镇经济发展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条 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不予资助审核的情况,参照《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年度经济贡献、能耗水平以及生态环境等异常行为或违法违规的情况,可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经镇政府审定后,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三)本本实施细则与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五)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财务数据。
附件4:
麻涌镇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实施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稳步提升我镇全民科学素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科普阵地建设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示范社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创客培育中心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单位给予奖励20万元;市创客培育学校的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已认定的单位,其认定级别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二)青少年科技竞赛奖励。鼓励学校组织青少年参加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类竞赛,对获得的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类竞赛奖项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国家级的,每个奖项给予奖励3000元;获省级的,每个奖项给予奖励2000元;获市级的,每个奖项给予奖励1000元,每家学校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科普场馆建设资助。支持村(社区)、学校建设综合性科技馆(室)、校园科技馆(室)、主题科技馆等科普场馆,由申请建设单位提供场地并负责日常管理,镇科协每年选定不超过3个场馆进行示范建设,对建设单位投资建设费用给予资助,按其实际支付金额给予资助(主要包括科普展品设备购置、装修和氛围布置,不含场馆基础建设费、人员工资、电脑等通用支出,其中装修及氛围布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村(社区)按90%资助,学校按100%资助,场馆布展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场馆布展面积超100平方米的,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在麻涌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单位。
2.麻涌镇内的村(社区)。
3.麻涌镇辖区内的中小学校。
(二)申报具体要求
各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四条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项目为集中申报,申报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年4-9月份,申报通知在“东莞麻涌”官方网站上发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镇科学技术协会(经济发展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征求部门意见。征求镇财政分局、教育管理中心、农林水务局等部门意见。
(四)项目审核。对“科普场馆建设资助”项目,镇科学技术协会(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审计和核算;对“科普阵地建设奖励”项目,镇科学技术协会(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青少年科技竞赛奖励”项目,镇科学技术协会(经济发展局)会同教育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资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镇科学技术协会(经济发展局)将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上报镇政府。镇科学技术协会(经济发展局)将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的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七)资金拨付。镇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镇科学技术协会(经济发展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条资金监管
(一)本实施细则与镇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中“科普场馆建设资助”,若公办中小学校的申报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四)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镇经发、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财务数据。
麻涌镇建设创新强镇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4”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dg.gov.cn/zwgk/zfxxgkml/myz/zcwj/gfxwj/content/post_3790424.html
麻涌镇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