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企服政策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8〕1号)、《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东府〔2018〕47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我镇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动力,结合中堂镇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中堂镇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
█ 对通过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
█ 对通过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奖励1万元。
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8〕1号)、《深入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助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工作方案》(东府〔2018〕47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我镇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动力,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高质量发展落实到社会发展各方面,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动力和活力。从2022年起,每年统筹安排规模最高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经济高质量及倍增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立项或支持的高质量发展项目,镇财政根据上级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相应比例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单位、每个创新团队或人才每年获得镇资助或奖励额度最高30万元、倍增企业50万元。全镇奖励总额超出当年预算的,按实提请镇政府研究解决或按比例权重平衡削减。若相关项目与市镇联动奖励等政策有重叠或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为企业单位、创新团队或人才。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被列入扶持对象:(一)企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信用等违法行为;(二)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合同纠纷;(三)其他经镇审议认为不应列入事项。
三、实施范围及标准
(一)创新主体培育
1.加强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对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10%配套资助或奖励。
2.加强引进和培育规上企业。按市文件要求,对当年纳入规上工业企业,并有效填报R&D及研发机构的,给予奖励1万元。
3.对建立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重大科技平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最高30万元。其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补报奖励资金。
4.对通过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通过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百强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市创新型瞪羚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
5.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高企做大做强。对通过市镇审核省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6.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通过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奖励1万元。
7.对纳入省市关于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主动承担完成考核监测任务的企业,发放监测服务费奖励,按任务完成名单,每人每次100元(需提供人员名单及账号)。
(二)创新载体培育
创新载体是指在我镇建设运营,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A档、B档、C档的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补报奖励资金。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广东省科技企业加速器、东莞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东莞市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联合培优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东莞市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创新能力培育
1.对获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镇资助或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
2.对获取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取省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取市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3.支持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和加强研发费用投入(R&D)。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10%配套资助或奖励,最高10万元。
4.支持企业参加或举办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工业智能化的比赛、论坛、展会、培训、商务活动等。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10%配套资助或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或活动最高5万元,同一年度最高20万元。
(四)创新成果转化
1.对与院士技术成果转化合作项目,推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产学研成果转化,与院士签订协议并经上级部门备案或认定的,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市镇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比例),最高资助总额20万元。
2.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重大共性需求开展的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国防科技、科技示范工程等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镇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20%配套资助或奖励(市镇联动项目按上级要求比例),最高资助总额20万元。
(五)智能科技提升
1.先进装备及技术改造。对申报获得省市先进装备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省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0%的资助奖励,最高10万元。
2.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及智能示范。对申报获得市自动化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0%的资助奖励,最高10万元;对申报获得市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0%的资助奖励,最高20万元;对申报获得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0%的资助奖励,最高30万元。
3.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在我镇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若其服务的项目被认定为市智能化改造项目,在相应项目资助中,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对在我镇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若其服务的项目被认定为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在相应项目资助中,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的配套资助,最高20万元。
4.企业信息化。对获省市扶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应用、5G融合应用、大数据应用、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重点工业设计机构与信息化系统集成商和供应链协同管理引导等),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
5.先进装备提供商。对我镇制造的先进装备被认定为省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镇财政按省市资助金额的1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6.支持绿色工厂发展。引导广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绿色工厂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7.支持绿色制造。(1)清洁生产。对获得市级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2)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发展。对市认定并纳入绿色制造专题资助的节能技术改造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0%的配套资助,最高10万元。
8.支持中小微企业智能提质增效。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工业企业,未获得过市级以上相关资助的生产及配套设备或核心技术科研攻关项目,按新设备投入总额100万以上(单台10万元以上不含税、出厂铭牌验证有效)的10%给予资助,最高10万元。该项预算最高100万元(超过按权重比例核发)。
(六)创新人才培养
1.对新引进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广东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色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等重要人才的,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2.对引进获得省、市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3.对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4.对创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引进科技特派员等,按省或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5.对引进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及研究生产学研合作给予奖励。对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认定且通过复核的给予奖励5万元。
6.人才健康体检。结合我市科技人才健康体检活动,对高新科技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及主要骨干人才安排健康体检。企业分配名额标准如下: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每年分配2个名额;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2亿元)至10亿元的,每年分配4个名额;营业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每年分配8个名额。
(七)产业金融结合
1.积极参与市镇联动制造业发展资金合作计划,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提供期限长、利率低的贷款及风险补偿机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投向中小微优质企业。
2.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在北京板、新三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在我市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八)科学素质提升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基地、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创客培育学校、创客中心等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普活动等项目,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10万元。
(九)全流程服务包
加强企业培育与项目审查全流程诊断等服务。推动有专业资质的高校院所、创新平台、行业协会、技术联盟、科技、金融、财务、知识产权等机构参与我镇企业高质量与倍增发展项目建设,为企业培育发展提供政策宣传、规划研究、方案设计、系统开发、项目合作、材料预审等全流程服务包,提高我镇企业项目服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四、申报程序
我镇每年通过政府官网、中堂广电、企业Q群等渠道发布关于受理申请的通知,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奖励或资助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需主动按期向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进行书面申报,提交立项、认证或获奖的证明材料,由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进行初步筛查、审核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正式公示和发文后,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监督管理
企业和单位需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及时办理、协调、报备相关事项。对以欺诈、蒙骗等非法手段获得奖励资助,或在对应项目到期后逾期仍不办理验收、延期、备案等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的,镇政府有权取消其奖励或配套资助资格,并追回相关金额,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镇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分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其他
本方案由中堂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实行期间将根据实际做出修改和调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方案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方案与我镇其它财政资助或奖励政策类型相同或重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方案未列示具体项目,但符合我镇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参照上级财政资助的20%比例审议。《中堂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修订稿)》(中党政办〔2021〕1号)同时废止。
http://www.dg.gov.cn/hdjlpt/yjzj/answer/19490
中堂镇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