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企服政策指引: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 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精神,立足“双万”新起点,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全面建设国家 创新型城市,着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和重点企业倍增计划,提升万江街道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万江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完成申报1万元,通过认定2万元。
█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2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2022年6月29日
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 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东府〔2022〕1号)精神,立足“双万”新起点,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全面建设国家 创新型城市,着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和重点企业倍增计划,提升街道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街道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街道依法纳税,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不需评定除外)的企业。
第三条 街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作为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超出当年预算的,从下一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奖励和资助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成立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产业发展、经济、财政工作的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党政综合办、经济发展局(含科技创新工作专责组)、财政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协调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编制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组织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决策程序核拨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财政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纳税总额(不含免抵退部分)少于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给予奖励和资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建设
第八条 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自主或二次开发,对获得市信息化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对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工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定当年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1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在自动化升级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对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并获得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将电子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动智能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章中智能制造和电子信息企业是指符合万江产业发展规划和定位,生产机器设备、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关键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测试检测等相关制造企业。
第十四条 着力培育智能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促进智能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壮大,打造专业镇品牌。
(一)设立特色产业宣传推广补贴。对辖区内企业智能制造装备、电子信息及健康防护用品参加市级以上展会的,按展位费50%(以发票为依据)给予宣传推广补贴。市级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省级及以上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国际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每个级别每年只补贴一次。
(二)设立特色产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辖区内行业协会、产业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受第七条纳税总额的限制)围绕智能制造、电子信息产业举办技能提升、技术交流与推广、产学研对接、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街道范围内的活动给予补贴,视其活动规模及影响力,按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70%给予补贴,单项活动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合作研发等方式,对机器设备及智能装备主机和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进行研发,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对具有清晰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机器设备,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设立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完成申报1万元,通过认定2万元(不受第七条纳税总额的限制);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对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2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同时符合第三十七条政策奖励的,按最高金额只奖励一次);对企业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件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十七条 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原始创新及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及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专利奖。大力实施专利战略,对获得中国专利或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奖励2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专利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境外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0.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5件;实施专利年费补助,对企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前三年的年费进行补贴,每件分别补贴500元、300元,同一企业每年获得年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九条 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一)设立科技孵化器认定奖。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运营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
(二)设立孵化器在孵企业租金补贴。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并有2个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科技企业,可获得20%的租金补贴;对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比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长20%以上,并有1个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或3个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科技企业,可获得30%的租金补贴。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5万元(以租赁合同为依据)。
(三)设立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奖。支持加速器建设,设立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奖。每年定期发布加速器认定申报指南,受理加速器的认定申报,对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设立加速器入驻企业成长奖励。对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以入驻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计算,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加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加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符合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晋级奖励的,按最高金额只奖励一次。
(五)设立孵化器、加速器科技服务活动补贴。科技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承办创新创业大赛,开展面向街道的创新沙龙、项目路演、人才培训、论坛讲座、投融资对接、技术成果对接、推介、展览等科技服务活动,视其活动规模及影响力,按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项活动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符合第十条政策的,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设立研发机构奖。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只奖励一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立研发投入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奖励1万元。
(二)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
(三)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
(四)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奖励4万元。
(五)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券补助。设立科技创新券补助。支持企业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面额为5000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在核定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三条 设立核心技术攻关奖。鼓励企业研发卡脖子、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和市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前沿项目及相关项目立项的企业,按市资助额度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市资助5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市资助高于400万元(含4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奖励12万元。
(三)市资助高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低于4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四)市资助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300万元的,奖励8万元。
(五)市资助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同一项目按最高金额只奖励一次。
第二十四条 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获得东莞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或者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第五章 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设立科技特派员补助。科技特派员指与万江街道签约的派出单位派驻到辖区内企业开展科研指导、技术攻关、人才培养、产业服务等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企业与科技特派员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约,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且累计服务不少于3个月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已享受市同类政策的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六条 设立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鼓励科技人员勇于创新,对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团队带头人、科技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等进行奖励,每年评选出10名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七条 设立科技人才培育奖。加强对一线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和精神鼓励,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发展环境,为企业、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企业技术人才参加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对获评为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色人才的科技人才奖励5000元,对获评为东莞市“莞邑工匠”和“首席技师”的科技人才奖励3000元。
第六章 推广标准化成果应用及技术标准示范建设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参与和实施标准化建设,对相关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或者团体(联盟)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1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2万元;协助制定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1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6万元;协助制定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2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3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20万元;协助制定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奖励4万元。
(六)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并成功申请市资助的企业,给予0.6万元奖励。
(七)对获得东莞市技术标准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章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通过提品质创品牌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鼓励奖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名牌名标不予奖励。
第八章 鼓励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对在国内证券市场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挂牌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总部搬迁至万江的上市企业,经核定后享受同等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缓解产业升级过程中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对获得省市共建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资助的企业,按市奖励金额1:0.2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九章 推进企业高质量倍增发展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企业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资本市场培育、工业设计、法律、审计、品牌推广等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支出(具体购买服务目录由倍增办制定发布),试点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合适机构购买服务,费用资助比例为实际支付费用的15%,每年服务包奖励额度以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量(对比前一年度)的0.3%计算,最高5万元。
第三十三条 保障倍增企业教育资源。对于纳入东莞市“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在市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基础上,每年街道再给予每家企业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于纳入市级“协同倍增”试点企业和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按试点企业上一年度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2个档次,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试点企业每年给予每家企业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试点企业每年给予每家企业1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东莞市试点企业或街道试点企业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叠加配置。
第十章 推动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对实现与“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资助。对已建成乙、丙级能管中心且已获得我街道财政资助的企业,如企业分别将系统升级为甲、乙级,企业向我街道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将在原来资助的基础上补发2万元差额资金。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广东省或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2万元资助。
第十一章 推进小微企业升级及纳统
第三十六条 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下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且保持在库2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上一年度首次纳入统计的企业,且连续2年保持每年工业产值增长10%或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在上一年度首次纳入统计的企业,且第二年销售额(营业额)上涨50%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首次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纳入省“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纳入市“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二章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十八条 电商平台建设奖励。通过自主组建电商平台的方式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且运营时间达1年以上,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的平台设计、平台维护等平台建设费用,以及摄像头、照相机、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专业办公设备和基础物料的2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不受第七条纳税总额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 支持电商行业协会活动补贴。对辖区内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在万江举办电商会议、展会、跨境电商交流等活动,并经街道经济发展局备案的,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每个项目活动经费补贴不超过5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5万元。
第十三章 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
第四十条 外贸业务量奖励。对在我街道注册,并且当年累计外贸业务量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
当年外贸业务量总额在我街道排前10名且上一年度外贸业务量总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制造业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10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排名第6-10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不受第七条纳税总额的限制)。
当年外贸业务量总额在我街道排前10名且上一年度外贸业务量总额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10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排名第6-10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不受第七条纳税总额的限制)。
以上数据以相关部门反馈数为准。
第十四章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第四十一条 支持重点限额以上企业壮大发展。对在我街道注册,并且当年累计营业额(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企业进行奖励。
当年销售额总额在我街道排前5名且上一年度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10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当年销售额总额在我街道排前5名且上一年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8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4万元。
当年营业额总额在我街道排前5名且上一年度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限上餐饮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8万元,排名第2-5的企业每家奖励4万元。
以上数据以相关部门反馈数为准。
第十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二条每年定期发布奖励资助申报通知,奖励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万江街道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税务分局出具上年度的纳税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出具的企业依法参保证明;
(三)奖励证书、专项资金下达文件或合同书,省市奖励、资助经费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四)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奖励,以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并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数据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五)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入以市统计局返还的有效数据为准,以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的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六)申请“倍增计划”服务包奖励的企业需提供项目有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单笔一万元以上的付款必须由企业账户公对公转账支付。
第四十三条申请奖励资助的程序为:企业申请→经济发展局初审→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10个工作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批准→财政拨款。
第十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按上级财政奖励资助项目使用要求,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和资助:
(一)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企业当年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的;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再执行。
第四十九条凡需特别奖励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2021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办〔2021〕20号)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dg.gov.cn/dgwjjd/gkmlpt/content/3/3839/post_3839236.html#1813
评价体系 评分标准 行业领域 材料清单 申报技巧 日常管理 研发费用
万江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