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企服政策指引: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松山湖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大幅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松山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对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等七份科技政策的通知
松山湖发〔2021〕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科技企业培育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营造创新环境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实施办法》《东莞松山湖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松山湖发〔202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松山湖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大幅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报对象按申报通知要求执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面向法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 )和企业,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省市区联动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每年安排1500万元,依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联合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共同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委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大科学装置开放课题计划
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开放课题,依托散裂中子源等国家重大科学装置,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与应用、大科学装置相关技术研发与实验方法开发。具体委托大科学装置运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际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支持
鼓励松山湖单位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按松山湖单位所获立项单位分配金额的1:1最高给予1000万元配套支持。
第九条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奖励
支持松山湖单位及其科研人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按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企业独立、联合或委托国内外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每年评选择优补助不多于10家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奖励国际高水平源头创新成果
支持松山湖单位在《Science》《Nature》《Cell》发表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论文,对松山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给予松山湖单位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每篇合计10万元奖励;对松山湖单位为第二或之后署名单位的论文,给予松山湖单位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每篇合计5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申报程序按组织实施单位的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理审核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五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执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东莞市联合基金”有关要求。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大科学装置运营单位发布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资金拨付至松山湖单位,由单位自行制定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其中不少于70%应分配给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剿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加快松山湖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松山湖发〔2021〕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松山湖技术研发水平,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是具体执行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松山湖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的区域范围包括松山湖高新区和松山湖科学城。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法人单位组织申报,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 )和企业,以下统称为“松山湖单位”。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3.近三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研发场所;
(二)有自有研发设备;
(三)有专门研发队伍;
(四)有持续研发投入;
(五)有具体研发项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不高于5%的标准,每年最高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科技项目奖励支持松山湖单位承担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项目,按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对在松山湖注册设立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对经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松山湖设立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中心,按该分中心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和3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支持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一次。
支持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支持东莞市外的规上企业在松山湖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对设立后首两年年均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机构,按首两年年均研发投入金额的10%,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支持规上企业自建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共建境外研发机构,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境外研发机构,按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所属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认定奖励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提升研发水平,对其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对其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港澳相关研发机构资助
支持松山湖单位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设立联合实验室,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1:1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该研发机构建设技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支持港澳地区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松山湖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按该分支机构设立后年度研发投入的5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
本办法第七条每年集中申报及审批一次,其他条款全年受理申报、每半年组织审批。申报通知通过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受理审核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通知申报对象进行补充和更正,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定,开展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将拟资助项目清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进行处理及答复。
第十六条 报批审定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结合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情况,将拟资助项目报请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根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结果,向松山湖财政分局提交资助资金拨付资料,松山湖财政分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账务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按要求规范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本办法资助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资助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松山湖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二)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资助资金;
(三)资助项目涉及剌窃或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领松山湖同类资助,或同一经费支出多头记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技术创新中心(或分中心)从省级升级至国家级,同一研发机构先后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标准,按照“就高补差”方式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14号)实施期间获得立项但未开展验收的项目,在本办法实施期间验收通过的,参照原办法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本办法与松山湖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会同松山湖财政分局做好本办法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办法修订或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科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的项目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
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促进源头创新实施办法》等七份科技政策的通知
http://ssl.dg.gov.cn/gkmlpt/content/3/3563/mpost_3563291.html#310
评价体系 评分标准 行业领域 材料清单 申报技巧 日常管理 研发费用
松山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