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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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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  广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广东省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围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遴选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指导监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等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本地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评价、管理等工作。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本办法、工作指南以及当年度认定、评价通知等,组织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不少于60人)。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七)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建筑业企业不低于0.5%);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满足上述最低标准,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5%;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低标准分段计算,并运用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1.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3%,
2.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至100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2%,
3.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1.5%;
(八)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认定标准。满足本办法第六条且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可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按程序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地市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材料。
(三)认定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有关工作指南本办法及认定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认定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建筑业有关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的认定结果出具意见建议。
(五)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材料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六)发布认定名单。经公示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不需参加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按程序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地市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评价材料。
(三)评价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有关工作指南本办法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要求、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评价结果并公示;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材料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四)至(七)项有关要求为不合格。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鼓励有关单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四条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审核本地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八)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至(八)项所列情况;
(十)所在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  所在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的企业需重新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暂停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每年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并公布变更、撤销情况:
(一)评价年度的变更、撤销情况,与当年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二)非评价年度的变更、撤销情况,与当年认定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一)至(五)(四)至(六)项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政策,开展省级以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完善相应的支持措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评价指标体系、行业系数等内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工信规字〔2021〕4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2.修订说明.doc

 

 

原文链接: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4005870.html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告

 

 

 

2022年9月6日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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