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湾企服政策指引:宁波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决策部署,以数字化改造为核心抓手,聚焦中小企业转型难点堵点,出台专项资金补贴、技术赋能平台建设、诊断服务全覆盖、标杆示范引领等12项创新举措。通过构建"政府引导、平台支撑、服务商协同、企业受益"的服务生态,力争三年内实现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全覆盖,培育30个行业级数字化转型示范场景,打造100家省级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推动全市中小企业生产效率提升20%以上,运营成本降低15%以上,为宁波建设全球智造创新之都提供坚实支撑。

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经信、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温州市经信局会同温州市财政局拟定了《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
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面向智能电气、工业泵阀、汽车零部件三个试点细分行业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经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终验和评估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下达;会同市经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审核、推荐、项目监管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加快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使用补助资金,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专项资金。
1.安排80%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
支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运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生产管控、采购供应、营销管理、产品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优化提升。
2.安排20%的专项资金支持试点支撑服务工作。
一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三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
(二)地方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与全市地方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1:1.2。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支持标准
第九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
(一)补助对象:对试点期内,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并通过终验,且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二级及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
(二)补助标准:
1.地方补助资金。对列入试点计划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由属地政府根据现行产业政策给予补助资金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出台配套增量政策。
2.中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对数字化改造项目中符合中央支持范围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部分给予补助,通过终验后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投入总额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同一家企业限享受一次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补助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可叠加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第十条 试点支撑服务工作。
(一)“小快轻准”产品应用奖励。
1.奖励对象:能够满足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需求,提供模块化、微服务化、精准化、快速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
2.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按照单个产品5万元标准对数字化服务商、平台商给予补助,扶持产品数量不超过40个,每家服务商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样本企业奖励。
1.奖励对象:从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并完成建设的企业中,遴选一批具有示范性、有推广价值、用于“看样学样”的样本企业。
2.奖励标准:给予样本企业10万元奖励,一家企业限享受一次,扶持样本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三)建设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
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采购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平台集成“一企一档”管理、供需适配库管理、专家智库管理、审计法律等服务保障管理,政策信息速递、典型案例展示等基本功能,以及实现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与管理,并与国家平台实现有效对接与数据集成等。
(四)购买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
1.咨询诊断服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采购咨询诊断服务,为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提供入企诊断和咨询等跟踪服务。
2.数字化人才培训服务。提供数字化人才培训服务,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人才支撑能力。
3.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采购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完成后的水平进行评测认定服务。
4.制度成果咨询服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采购制度成果咨询服务,对三大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等进行总结及宣传推广。
5.验收审计等服务。为三大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提供验收、审计等其他支撑服务。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排摸。按照“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全覆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愿改尽改”的原则,由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做好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建设动员和排摸工作。
(二)项目申报。根据试点城市推进工作要求,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对象、补助标准和建设要求等。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zxqySy/main)完成数字化水平评测,编制数字化改造申报方案,提出试点申请。
(三)属地推荐。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实地核验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部门复核。
(四)市级复核。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评估等诊断咨询(第三方诊断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作为数字化服务商参与企业数字化改造)。符合试点要求的,列入试点建设计划,并下达试点项目立项通知。审核不通过的,经调整后,可原渠道再次申报。
(五)实施方案报备和项目实施。试点企业根据市经信局下达的建设任务,编制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数字化服务合同一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报经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对报备方案进行一次性变更。报备实施方案和服务合同,作为试点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六)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在项目实施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评测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审计验收。试点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规范(另行起草)组织实施,并核定改造投资总额。
(八)资金拨付。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市经信局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地方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相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按规定做好资金承担和拨付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将已改造完成项目包装成试点期间新项目等“新瓶装旧酒”情况,严防套补骗补、截留挪用以及其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地经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并向市经信局提交检查结果。市经信局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检查结果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检查内容为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第十三条 违规使用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并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专家组成员、第三方机构、服务商、有关工作人员等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三年内取消其参与有关项目评定、诊断咨询等工作的资格。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在此基础上对各地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试点实施期满结束。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关于《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s://wzjxj.wenzhou.gov.cn/col/col1229125902/art/2025/art_41b613f22048414697414298b011e6e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