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企服政策指引:现将《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的《梅州市促进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梅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梅州市强化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和《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各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梅州市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梅市府〔202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的《梅州市促进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梅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梅州市强化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和《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各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有关部署,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大力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实体经济,建立简明高效的产业扶持政策体系,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招商引资奖
第一条 制造业项目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予:最高“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5%”的项目落地进度奖励,最高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三免两减半”的租赁厂房优惠,项目引荐奖励等4项扶持。
第二条 物流业项目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业招商引资项目给予:连续3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60%的奖励,最高30万元的保税加工增值奖励,最高100万元的物流业务奖励等3项扶持。
第三条 外资项目奖。对符合条件的实际利用外资项目给予:当年实际外资投资金额×2%、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项目100万元叠加奖励等2项扶持。
第四条 总部经济项目奖。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95%的奖励。
第五条 数字经济奖。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给予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60%的奖励。
第六条 综保区项目奖。对符合条件的在梅州综保区落户、开展业务的企业给予:生产制造项目奖励,最高100%的场所租赁优惠等2项扶持。
第二章 工业发展奖
第七条 产业成长奖。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80%的价值先锋奖励,最高10万元的“小升规”奖励,工业设计奖励等3项扶持。
第八条 技术改造奖。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九条 领航企业奖。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精特新”奖励,最高500万元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等2项扶持。
第三章 服务业发展奖
第十条 金融业发展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商业银行业务支持,最高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80%的其他金融机构奖励,最高500万元的上市挂牌奖励等3项扶持。
第十一条 文旅产业发展奖。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旅游品牌奖励,最高50万元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资助,最高50万元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资助,最高100万元的重大文旅项目奖励等4项扶持。
第十二条 体育产业发展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足球职业赛事晋级奖励,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60%的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奖励等2项扶持。
第十三条 商贸业发展奖。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商贸企业上限奖励,最高30万元的商超物流平台资助等2项扶持。
第十四条 跨境电商发展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龙头企业培育奖励,最高30万元的海外仓补助,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40%的跨境电商园区奖励,最高30万元的展示交易(体验)中心补助,最高20万元的物流费用补助等5项扶持。
第十五条 外贸发展奖。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商(协)会给予:进出口规模奖励,最高10万元的开拓市场补助,已缴保费×20%的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最高10万元的AEO高级认证奖励等4项扶持。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奖。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重点实验室奖励,最高1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最高1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等3项扶持。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入股团队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 质量品牌奖。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政府质量奖,最高20万元的制定标准奖励,知识产权奖励等3项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或年度经济社会贡献5000万元以上,或进出口总额10亿元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行业龙头、央企总部直投的项目等其他重大项目(事项),可根据企业税收、就业、生态、效益、需求等综合因素,由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扶持。
第二十条 除本措施实施细则另有明确规定奖励项目外,原则上,与经济社会贡献挂钩的奖励资金由企业税收管辖关系受益财政部门负责兑现;非经济社会贡献奖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0%,县级财政负担90%的比例共同承担。对梅江区范围内企业按本政策规定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梅江区按67∶33比例承担,其中梅州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奖励资金,除符合《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梅市府办会函〔2021〕185号)规定的项目市、区按67∶33比例承担外,其余全部由梅江区承担;对梅州高新区范围内企业按本政策规定所需扶持资金,根据《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财政体制与资金划拨管理实施方案(修订稿)》(梅市府办函〔2020〕7号)规定,全部由梅州高新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扶持项目均实行事后奖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年度集中时间、分类组织申报,具体受理、审核、兑现、解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条件、标准等在本措施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除本措施实施细则另有明确规定奖励项目外,获扶持对象实际奖励标准以细则规定的基准奖励为基础,根据就业情况进行适度调节,具体标准在本措施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支持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在坚持产出思维、贡献约束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充奖励政策或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市级层面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原市级产业扶持政策废止前已申报或获得原政策扶持的对象,仍按原政策执行。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梅州市促进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央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上新台阶,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制造业项目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梅州综保区管委会)
奖励对象为新落户企业,以及原有已落户企业增资扩产,从事《梅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发展重点方向的制造业项目。项目应达到落户所在地(园区)规定投资强度和纳税强度,购地或购买厂房项目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经济社会贡献1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项目应达到年经济社会贡献1000万元以上。
(一)项目落地进度奖励。以项目落户所在地(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基准,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5%”的项目落地进度奖励。其中,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在取证后半个月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4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的,奖励比例为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比例提高0.5%,奖励比例上限为5%。
(三)租赁厂房优惠。对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给予“三免两减半”租金优惠(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租金减免一半);对租赁园区其他企业厂房的项目,参照当地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标准,给予同等于“三免两减半”的租金补贴。
(四)项目引荐奖励。为促进制造业项目落户梅州,对提供项目信息、推动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给予项目引荐奖励(我市在职公职人员除外)。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并促成项目完成公司注册,签订投资协议(不含框架、意向投资协议)的,给予项目引荐人2万元信息费奖励(引荐其他产业落户梅州综保区的可享受本条款);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项目引荐人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的奖励。本奖励不受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
以上(一)(二)(三)项规定的奖励(优惠)以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为上限,从项目投产次年起按年兑付,每年可兑付的奖补资金以其上一年度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为上限。
项目引荐奖励及固定资产投资不足5亿元项目奖励所需资金全部由企业税收管辖关系受益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市财政不予分担。
二、物流业项目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梅州综保区管委会)
(一)发展贡献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从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给予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60%的奖励。
(二)保税加工增值奖励。区内物流企业在梅州综保区开展仓储简单加工增值业务、进口冷链业务的,按每标箱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开展国际中转、转口贸易业务的,按每标箱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开展散货业务的,按散货量每吨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物流业务奖励。区内物流企业在梅州综保区进行存储、集货、分拨货物,年货物量50标箱以上的,按每标箱300元的标准给予物流企业奖励;年非集装箱货物量100车以上的,按货车吨位给予奖励,8吨以下、8吨—23吨、23吨以上(含本数)货车每车次给予200元、300元、6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外资项目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在梅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投资金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给予其当年实际外资投资金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以最新《财富》排行榜为准)在梅州当年实际外资投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新设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叠加奖励。
四、总部经济项目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3家以上的总部企业,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在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年度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95%的奖励;第2、3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80%的奖励。本奖励不受就业人数限制。
五、数字经济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新落户的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支撑软件开发等)、互联网相关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搜索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动漫游戏等)、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以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人工智能、云计算、数据中心、区块链、物联网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有20名以上全职员工的企业,前3年给予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60%的奖励。本奖励同时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与总部经济项目奖就高不重复执行。
六、综保区项目奖(责任单位:梅州综保区管委会)
(一)生产制造项目奖励。对落户梅州综保区的保税加工、制造、再制造等加工贸易项目,以及检测、维修、研发设计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以下奖励扶持:
⒈固定资产投入奖励。机器设备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的奖励。
⒉物流费用扶持。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年进出口额3亿元以下、3亿元—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当年实际物流费用10%、15%、20%的补助;年度经济社会贡献达到100万元、35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在上述物流费用扶持的基础上,额外分别给予2.5%、5%、1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物流费用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场所租赁优惠。对区内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仓库、写字楼,年进出口额(含物流代理货物进出口额)7000万元以下、7000万元—3亿元、3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当年40%、60%、80%租金扶持;年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或经营农产品进出口的,给予当年100%租金扶持。对首次租赁减免前两个月租金。
七、奖励执行标准调整规定
为体现“稳就业”政策导向,凡属本细则奖励对象的市场主体,就业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际就业人数不少于50人的,各项奖励按规定标准计付;实际就业人数少于50人的,除细则条款另有规定不受就业人数限制奖励项目外,其他项目奖励均按每少1人奖励标准降低0.4%计付,实际奖励标准=规定标准×[1-(50-实际就业人数)×0.4%]。
八、监督管理
(一)本细则扶持政策的认定、审核、解释等权利归责任单位所有。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项目均实行事后奖补,由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间、程序、资料要求等内容由各责任单位按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获扶持对象应当如实填报数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我市各类政策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实施相应的失信约束。
(三)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年度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条款的除外。梅州综保区内企业按本细则规定所需奖励资金,暂不受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由市本级财政和梅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且第一、二、三年市本级财政最高承担不超过1050万元、2200万元、2750万元。本细则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市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已享受的省级以上政策需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的,除有规定外,应在同类型市县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本细则中所有扶持资金,均为税前奖励,涉税支出由获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四)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同时享受《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他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要合理安排预算,保障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各类政策的兑现,每年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政策兑现落实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但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细则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二)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8〕11号)、《关于促进梅州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梅市府〔2021〕9号)、《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修订版)》(梅市府〔2021〕13号)、《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梅市府办〔2014〕21号)、《梅州市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梅市工信〔2019〕89号)、《梅州市加快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梅市工信〔2019〕90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在坚持产出思维、贡献约束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充奖励政策或奖励标准。
梅州市加快工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央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发展壮大本市工业经济,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产业成长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价值先锋奖励。
对符合梅州产业发展方向,且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600万元以上的规上战略性支柱产业企业,以及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400万元以上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但不足50%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60%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80%的奖励。
(二)“小升规”奖励。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规上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本奖励不受获奖对象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以上奖励企业,可同时享受省级小升规等相关奖励政策。
(三)工业设计奖励。
⒈本政策印发实施后,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⒉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省级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60%的奖励。
二、技术改造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十四五”期间,已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而未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0%给予事后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领航企业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专精特新”奖励。
对在政策实施期内,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奖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政策等相关奖励。本奖励不受获奖对象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本政策印发实施后,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四、奖励执行标准调整规定
为体现“稳就业”政策导向,凡属本细则奖励对象的市场主体,就业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际就业人数不少于50人的,各项奖励按规定标准计付;实际就业人数少于50人的,除细则条款另有规定不受就业人数限制奖励项目外,其他项目奖励均按每少1人奖励标准降低0.4%计付,实际奖励标准=规定标准×[1-(50-实际就业人数)×0.4%]。
五、监督管理
(一)本细则扶持政策的认定、审核、解释等权利归责任单位所有。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项目均实行事后奖补,由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间、程序、资料要求等内容由各责任单位按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获扶持对象应当如实填报数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我市各类政策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实施相应的失信约束。
(三)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年度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条款的除外。梅州综保区内企业按本细则规定所需奖励资金,暂不受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由市本级财政和梅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且第一、二、三年市本级财政最高承担不超过1050万元、2200万元、2750万元。本细则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市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已享受的省级以上政策需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的,除有规定外,应在同类型市县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本细则中所有扶持资金,均为税前奖励,涉税支出由获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但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细则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二)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梅市府〔2018〕26号)、《梅州市促进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若干措施》(梅市府办〔2020〕3号)、《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梅市中小企函〔2018〕7号)、《梅州市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发展若干措施》(梅市工信〔2020〕74号)、《梅州市促进铜箔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梅市工信〔2020〕134号)、《关于支持梅州市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企业发展措施》(梅市工信〔2021〕81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在坚持产出思维、贡献约束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充奖励政策或奖励标准。
梅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央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业对经济的贡献度,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服务优质、布局合理的服务业发展新格局,根据《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金融业发展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一)商业银行业务支持。
由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按评分指标分别对辖内商业银行计算综合得分,并按综合得分结果评选定期存款承办银行和开户承办银行。
⒉评分方法。
(1)综合贡献值、经营状况两类指标。
①不良贷款率得分计算。
不良贷款率得分=所有参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最小值÷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率指标权重×100
②其他6项分项指标得分计算。
某分项指标得分=某商业银行本项指标数值÷所有参评商业银行本项指标的最大值×某项指标权重×100。
(2)服务水平。
由评委按相关规定和权重对参评商业银行分别计算得分。
(3)利率水平。
利率水平得分=某商业银行承诺利率÷所有参评商业银行承诺利率的最大值×指标权重×100。
某商业银行综合得分=综合贡献值年度考核得分+经营状况年度考核得分+服务水平评选得分+利率水平评选得分
(二)其他金融机构奖励。
对证券、保险、期货、资产管理、信托、企业集团财务、控股公司(集团)、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征信、资信评级、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以及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新落户我市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三年内,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其当年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50%的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亿元,贡献奖增量奖励标准提高5%,最高奖励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的80%。
(三)上市挂牌奖励。
对正式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对正式在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正式在香港交易所和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已享受“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的,不抵减之前发放的奖励资金,按对应的奖励资金标准全额给予扶持;主板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实行注册制,则其奖励资金标准调整为3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梅州且满一年的,原则上参照上述不同板块给予相应金额奖励。
(四)以上奖励同时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与总部经济项目奖就高不重复执行。
二、文旅产业发展奖(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一)旅游品牌奖励。
⒈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⒉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⒊对首次评为省级5A、4A级旅行社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⒋对首次评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以上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资助。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三)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资助。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四)重大文旅项目奖励。对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建设、计划投资额3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完成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给予其当年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全市每年奖励不超过5个(符合奖励条件项目超过5个时,奖励对象按当年度完成实际投资额前五名确定),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三、体育产业发展奖(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一)足球职业赛事晋级奖励。对首次实现冲超、冲甲、冲乙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分别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本奖励不受获奖对象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
(二)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奖励。对开展足球、马拉松、徒步等体育类赛事、培训业务,且当年经济社会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社会运营机构,给予其当年度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增量×60%的奖励。
四、商贸业发展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一)商贸企业上限奖励。对首次达到上限标准的批零住餐企业,奖励10万元。本奖励不受获奖对象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
(二)商超物流平台资助。对限额以上商场超市在我市建设同城配送平台的,给予同城配送综合物流成本总额×40%以内的资助,最高资助30万元。
五、跨境电商发展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梅州综保区管委会)
(一)龙头企业培育奖励。对进驻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梅州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相关数据纳入我市跨境电商进出口统计,且年进出口规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综合物流费用扶持;对进出口商品在梅州综保区清关,且年进出口规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800万元的综合物流费用扶持(具体分档标准由年度申报通知明确)。
(二)海外仓补助。对进驻梅州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自建、租用海外仓储的,给予建设、租赁、运营费用×30%的补助,其中:海外仓面积5000㎡(含)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海外仓面积2000㎡(含)—5000㎡的,最高补助20万元;海外仓面积500㎡(含)—2000㎡的,最高补助10万元;海外仓面积不满500㎡的,最高补助5万元。
(三)跨境电商园区奖励。对年交易总额1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园区(楼宇),按园区运营方及入驻跨境电商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40%的标准,给予运营方奖励。
(四)展示交易(体验)中心补助。对开设面积达到200㎡以上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体验)中心,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五)物流费用补助。对在梅州综保区开展进口零售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年出单量1万单以上且成交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票4元的出入区物流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六、外贸发展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梅州综保区管委会)
(一)进出口规模奖励。
⒈对年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年度经济社会贡献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档奖励(具体分档情况由年度申报通知明确)。
⒉对进出口业务在梅州综保区清关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4000万元、7000万元、2亿元、3.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年进出口额达到7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叠加奖励。
对能够带动梅州上下游制造业集聚发展,或发展潜力巨大的加工制造、物流分拨、国际贸易等类型企业,连续5个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连续5个年度进出口额达到30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连续5个年度进出口额达到60亿元以上的,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⒊对在梅州综保区开展保税维修、检测及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3500万元、7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⒋对进出口业务在梅州综保区清关的农产品经营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进出口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开拓市场补助。
⒈对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商务、贸促部门及其商(协)会组织境内外展会的,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计算)给予最高30%的展位费补助,其中境外展会最高补助2万元,境内展会(线上展会)最高补助1万元。
⒉对商(协)会组团参加市级以上商务、贸促部门及其商(协)会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给予每个团组公共布展费用×30%的补助,其中:组织10家企业、10个展位以上的团组最高补助5万元;组织15家企业、15个展位以上的团组最高补助10万元。
(三)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由市级财政统保,对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给予20%的保费补助。
(四)AEO高级认证奖励。对首次升级为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七、奖励执行标准调整规定
为体现“稳就业”政策导向,凡属本细则奖励对象的市场主体,就业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际就业人数不少于50人的,各项奖励按规定标准计付;实际就业人数少于50人的,除细则条款另有规定不受就业人数限制奖励项目外,其他项目奖励均按每少1人奖励标准降低0.4%计付,实际奖励标准 =规定标准×[1-(50-实际就业人数)×0.4%]。
八、监督管理
(一)本细则扶持政策的认定、审核、解释等权利归责任单位所有。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项目均实行事后奖补,由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间、程序、资料要求等内容由各责任单位按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获扶持对象应当如实填报数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我市各类政策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实施相应的失信约束。
(三)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年度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条款的除外。梅州综保区内企业按本细则规定所需奖励资金,暂不受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由市本级财政和梅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且第一、二、三年市本级财政最高承担不超过1050万元、2200万元、2750万元。本细则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市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已享受的省级以上政策需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的,除有规定外,应在同类型市县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本细则中所有扶持资金,均为税前奖励,涉税支出由获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九、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但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细则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二)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15号)、《梅州市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的实施意见》(梅市办〔2012〕54号)、《关于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梅市明电〔2018〕115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5〕1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27号)、《梅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梅市财教〔2015〕74号)、《梅州市扶持民间工艺美术创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梅市文广新局字〔2016〕32号)、《梅州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梅市金〔2019〕10号)、《关于促进中国(梅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梅市商务〔2021〕8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在坚持产出思维、贡献约束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充奖励政策或奖励标准。
梅州市强化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央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创新平台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一)对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
(三)对在我市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化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以科技成果入股在梅州新设立公司,且实缴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且有10名以上全职员工的,给予实缴注册资本×10%的企业科技成果入股团队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全市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个入股团队(符合奖励条件入股团队超过10个时,奖励对象按当年实缴注册资本金额前十名确定)。
三、质量品牌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一)政府质量奖。
⒈对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梅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分别资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获奖个人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⒉对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梅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提名奖获奖个人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以上资助,获得同一奖项的,不重复给予资助。
(二)制定标准奖励。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最高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主导上述标准修订的,按对应资助额的50%执行。
(三)知识产权奖励。
⒈对获得中国专利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⒉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奖励10万元。
⒊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
⒋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企业,再资助3万元。
⒌商标资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资助3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分别资助15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件商标最高资助10万元。
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对获得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质押融资,产生银行利息、评估费用、担保费用,并已结清银行贷款的,给予单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最高9万元的银行利息资助;单笔最高5万元的评估费用资助;贷款金额1%、单笔最高6万元的担保费用资助。每家企业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行利息、评估费用和担保费用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⒎对在梅州新设立并开展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5名以上工作人员,且每年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专利分支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资助10万元、5万元。全市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机构,且优先使用省级经费进行奖励。
⒏鼓励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经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
⒐支持企业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且获得赔偿款超过5万元/件(含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奖励执行标准调整规定
为体现“稳就业”政策导向,凡属本细则奖励对象的市场主体,就业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际就业人数不少于50人的,各项奖励按规定标准计付;实际就业人数少于50人的,除细则条款另有规定不受就业人数限制奖励项目外,其他项目奖励均按每少1人奖励标准降低0.4%计付,实际奖励标准=规定标准×[1-(50-实际就业人数)×0.4%]。
五、监督管理
(一)本细则扶持政策的认定、审核、解释等权利归责任单位所有。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项目均实行事后奖补,由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间、程序、资料要求等内容由各责任单位按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获扶持对象应当如实填报数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我市各类政策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实施相应的失信约束。
(三)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年度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条款的除外。梅州综保区内企业按本细则规定所需奖励资金,暂不受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由市本级财政和梅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且第一、二、三年市本级财政最高承担不超过1050万元、2200万元、2750万元。本细则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市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已享受的省级以上政策需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的,除有规定外,应在同类型市县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本细则中所有扶持资金,均为税前奖励,涉税支出由获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但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细则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二)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梅市府〔2019〕21号)、《梅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13〕3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6〕45号)、《梅州市开展科技创新上新水平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梅市府办〔2019〕14号)、《梅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梅市质监〔2010〕109号)、《梅州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补贴办法》(梅市市监〔2019〕67号)、《梅州市知识产权事业资助奖励办法》(梅市市监(2021)85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在坚持产出思维、贡献约束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充奖励政策或奖励标准。
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推动梅州苏区振兴发展,规范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梅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分类扶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科技创新的资金,各专项资金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市设立或运营的金融类机构,符合条件的团队以及其他符合分项实施细则规定的对象。
第四条 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产业振兴的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扶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政策兑现牵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分项项目申报、预决算编制及信息公开;受理资料,组织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依规定进行资金申请、拨付及监管验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协调扶持对象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整体项目预算的审核和统筹安排,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期内,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市内产业发展及重点扶持领域情况,统一使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奖励/补助/资助)”的项目名称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支出方向、预算金额、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明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九条 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实行事后奖补,由扶持对象按规定申请,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统一以《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报指南通知为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以及具体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条 除实施细则另有明确规定奖励项目外,原则上,与经济社会贡献挂钩的奖励资金由企业税收管辖关系受益财政部门负责兑现;非经济社会贡献奖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0%,县级财政负担90%的比例共同承担。对梅江区范围内企业按本政策规定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梅江区按67∶33比例承担,其中梅州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奖励资金,除符合《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梅市府办会函〔2021〕185号)规定的项目市、区按67∶33比例承担外,其余全部由梅江区承担;对梅州高新区范围内企业按本政策规定所需扶持资金,根据《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财政体制与资金划拨管理实施方案(修订稿)》(梅市府办函〔2020〕7号)规定,全部由梅州高新区承担。
第十一条 限制条件。
(一)同一对象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配套奖励补助、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租金补助、上市挂牌奖等。
(二)同一对象同一项目已获市政府其它资金扶持的,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按扣减已享受相关资金扶持后的余额予以扶持。
(三)同一对象已获中央、省政策扶持需市级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的,应在同类型市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四)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年度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另有专门说明的除外。
(五)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限制条件完成资料审核,审核中出现同一对象扶持总额高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限定总额的,按单项金额从高到低排序,叠加总额达到限定总额的,余下项目金额不再安排。(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除外)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审核结果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团体、机构等)的扶持资金为税前奖励(补助),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依法自行申报承担,扶持资金可用于研发投入、业务拓展、加强管理等工作(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扶持对象应切实履行承诺,合规使用资金,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统计、人社、属地等单位建立联动机制,上传数据到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梅州分节点平台,并通过该平台获取扶持对象的相关信息,持续跟踪其发展情况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分项目整体绩效自评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后续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市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未履行相关承诺,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扶持资格并收回扶持资金,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各业务主管部门反映,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另行解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http://www.pingyuan.gov.cn/zwgk/zdlyxxgk/xgzcwj/pyxxgzcwj/content/post_2423331.html
梅州市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