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企服政策指引: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以加强金融杠杆作用、以奖代补和前改后为原则,进一步推进洪梅镇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参照市相关资助政策,结合洪梅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洪梅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奖励3万元,其中申报企业所有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总数之和小于4个且没有发明专利的,须在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才给予奖励。
█ 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重新认定高企奖励4万元;迁入我镇的规上、规下高企分别奖励11万元、9万元。
科技洪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以加强金融杠杆作用、以奖代补和前改后为原则,进一步推进我镇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参照市相关资助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镇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科技奖励(包含资助、补贴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的单位是指我镇的村(社区),以及在我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仅限我镇户籍人口或在我镇购买一年以上社保的企事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资金设置。设立科技洪梅工程专项资金,从2022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不高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镇受资助的单位及个人开展科技活动,发展我镇科技事业。当年资助总金额超过专项资金预算的,按比例进行资助。
第四条 部门职责。镇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科技洪梅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统筹项目审核,拟定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同一单位(个人)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单个最高金额进行一次性奖励或核定差额拨付奖励资金;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镇政府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同一单位(个人)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总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
第六条 不予资助的情形。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个人)在从该单位(个人)提交本办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前一年1月1日起计算、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但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3、重点用能单位在提交本办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材料的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
4、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提交本办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材料的年初未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的。
5、拖欠镇财政、镇属企业、村(社区)集体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6、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而受到人力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
7、从事相关行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或洪梅镇禁止投资引进类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或不属于洪梅镇鼓励投资引进类的,须经镇政府同意给予资助。行业类别的界定以镇政府审核结果为准。
8、在财政、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拒绝、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给予罚款的,或者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中建议取消其日后申报财政资金资助资格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镇政府认为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资助项目有科技金融资助、孵化器载体资助、企业创新主体资助、知识产权促进资助等四大类,共17个小类资助项目,具体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概要参考如下表:
1、科技金融资助(信贷贴息补助):按10%比例配套市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万元。
2、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奖励20万元;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的企业奖励20万元,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10万元;迁入我镇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上市企业,在我镇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的,达到首年予以50万元奖励;对总部注册地在我镇、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四)(含市上市后备企业奖励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
3、孵化器载体资助(孵化载体认定奖励):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国家级孵化器(加速器)培育单位、省级加速器、省级孵化器、市级加速器、市级孵化器,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拨付奖励资金)
4、孵化器高新企业认定奖励:孵化器内每新增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该孵化器奖励1万元。每个孵化器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企业创新主体资助(研究开发财政奖励):对获得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10%比例配套市资助,最高10万元。
6、工程中心奖励: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拨付奖励资金)
7、实验室建设奖励: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档次提高后,核定差额拨付奖励资金)
8、自动化改造奖励:对积极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等自动化改造项目,且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超200万元的企业,以及应用东莞市制造业数字化赋能中心进行数字化转型的企业,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不高于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20万元。同一家企业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税收镇财政留成部分的50%(不含免抵退部分)。凡已获得省、市相关技术改造支持资金的项目,我镇将不予重复资助。
9、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按20%比例配套市相关资助,最高10万元。
10、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奖励3万元,其中申报企业所有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总数之和小于4个且没有发明专利的,须在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才给予奖励;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重新认定高企奖励4万元;迁入我镇的规上、规下高企分别奖励11万元、9万元。
11、创新型企业奖励: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每家企业只可申请一次创新型企业奖励。
12、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若上述新迁入企业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
13、优质企业进驻数字(经济产业基地奖励):租用厂房的,在年纳税额达500元/m2后连续三年补助10元/年/m2,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封顶10万元;购买厂房的,按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封顶50万元。
14、科学技术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10万元;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3万和1万元。
15、知识产权促进资助(专利奖奖励):国家级专利金奖(含外观专利金奖)、国家级专利银奖(含外观专利银奖)、国家级专利优秀奖(含外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省专利金奖、省专利银奖、省专利优秀奖、省杰出发明人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2万元奖励。
16、专利优势企业奖励:国家、省级、市级专利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7、境内外商标注册奖励: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同一申请单位(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每件资助5万元,集体商标每件资助3万元,地理标志每件资助1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或个人,奖励不超过10 万元。
18、制修订标准奖励: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不超过 6万元、3 万元。
19、计量技术规范奖励:建立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每项新建立的计量标准一次性给予 1 万元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 5 万元。
20、通过CMA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奖励:通过CMA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奖励 5 万元。
2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奖励: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 2 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科技洪梅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的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对象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部门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配套市奖励的须提交市奖励、资助经费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所有书面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复印加盖公章,按顺序线装装订成册。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均须提供电子扫描件。相关书面申请材料清单以申请当年由洪梅镇经济发展局发布的相关申请通知为准。
第九条 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镇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相关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条 由镇经济发展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在洪梅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镇经济发展局上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由镇经济发展局会同镇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个人)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纳入财务科目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科技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第十二条 如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决定作出后再确定是否予以资助或奖励。如对项目申报单位(个人)进行资助后,发现其在项目申报时存在按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个人)须立即退回资助资金,并纳入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个人)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由镇经济发展局、镇财政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相关资助或配套政策文件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度的科技洪梅专项相关奖励项目按《科技洪梅奖励实施办法》(洪府办〔2019〕2号)资助标准执行。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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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