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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12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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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 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奖励;
█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对重新认定的“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 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后,即可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补助经费的 50%,通过认定后再补助 50%;补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原则,市直企业补助由市承担,县区所辖企业补助由市承担 40%、县(区)承担60%。
█ 对通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首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但未能成功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