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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樟木头镇实际,由镇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辖区企业开展科技科研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增资扩产、推动倍增计划等活动进行奖励和资助。

 

 

 

 

 

 

 

樟木头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关于印发《樟木头镇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樟府[2018]1号

 

 

各部门单位、各社区:

  《樟木头镇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樟木头镇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由镇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辖区企业开展科技科研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增资扩产、推动倍增计划等活动进行奖励和资助。

 

  第二条 为规范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辖区内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在企业科技科研创新、营业收入、财税贡献,增资扩产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镇。

  (三)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未列入资助范围,或因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新政策出台等变化影响未能涵盖,但确属上级部门立项批准,并符合我镇科技科研创新的具体项目,可由镇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资助并确定资助额度。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提升科技科研创新能力;

  (二)财税贡献奖励;

  (三)推动企业主营业务快速增长;

  (四)招商引资及增资扩产奖励;

  (五)促进对外经济贸易;

  (六)扶持倍增企业与百名亿元企业;

  (七)镇委、镇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提升科技科研创新能力

 

  第七条 科技企业认定奖励。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奖鼓励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企业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且应用在生产上的,当年每件专利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被市有关部门认定有研发投入的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年度研发经费高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给予研发经费2%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奖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第十一条 商标和名牌认定奖励。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8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新产品认定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给予国家级和省级的每个1万元和0。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奖励。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并获得东莞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特、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3、2、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创新驱动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奖励项目,按照市奖励金额给予1:0。3配套奖励,此项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在本章节以上条 款中已奖励的项目,本条款不再重复执行。

 

第四章  财税贡献奖励

 

  第十五条 纳税总额前30名(或超过1000万元)奖励。当年纳税总额(不含关税及调库税,下同)前30名(含30名)(超过1000万元),给予纳税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纳税增速奖励。当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同比上年增长30%以上,给予纳税额增长部分2%,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如同时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执行其中一条 。

 

第五章  推动企业主营业务快速增长

 

  第十八条 奖励规上工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按纳税申报表当年主营业务累计收入,超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含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新入库规上工业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为当年新入库工业企业,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20%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二年开始按规上工业企业标准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限上批发零售业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按纳税申报表当年主营业务累计收入,划分为S个档次:

 

       第一档为收入10亿元及以上企业;

  第二档为收入5-10亿元企业;

  第三档为收入3-5亿元企业;

  第四档为收入1-3亿元企业;

  第五档为收入2千万-1亿元以下企业。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档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速超10%,奖励6万元;

  2档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速超20%,奖励5万元;

  3档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速超30%,奖励4万元;

  4档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速超50%,奖励3万元;

  5档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速超100%,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励新入库限上批零企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为第一次纳入限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统计,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50%,一次性奖励1万元。第二年开始按限上批零企业标准奖励。

 

第六章  招商引资及增资扩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招商引资介绍人。对成功介绍投资总额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7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不低于75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落户樟木头,且完成首期注册资本出资,自项目在樟木头注册并购买土地或签订租赁厂房合同后一个月内给予项目介绍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项目介绍人身份需获得镇招商办及项目方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奖励增资扩产项目。对在我镇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实际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类或鼓励类的现有项目,按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日期起计算两年内完成出资的现有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注册资本每增加500万美元或实际投资金额每增加3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零地增资,增资金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按新增注册资本2%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

 

  第二十四条 企业出口奖励。对注册地在我镇且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外贸进出口企业,将产品直接出口到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不含转厂),企业出口总量和增幅达到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出口总量奖励。对在我镇年出口总额达3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9000万美元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2。出口增幅奖励。对在我镇年出口总额达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出口总额比上一年每增加2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封顶奖励30万元。

 

第八章  扶持倍增企业与百名亿元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节奖励对象仅限于市、镇倍增企业及镇百名亿元培育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实施倍增奖励措施。根据企业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将试点企业分成A档(3亿(含)以上)。B档(2亿(含)以上)和C档(1亿元(含)以上)。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在我镇入库税收总额同时实现同比上年增长30%或以上的,A。B。C档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6万元、3万元。

 

       第二十七条 满足企业生产空间需求。企业新增租赁厂房的,从2018年起至倍增培育期结束,按新增租赁面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每家企业每年封顶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融资发展。通过股权投资、债券、基金等方式直接融入资金的,每融资2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封顶奖励30万元。列入“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或上市、参与资本市场融资获市资助的,配套比例为1:0。5,每家企业累计封顶奖励100万元。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总部设在我镇的,兼并重组过程中于我镇缴纳的印花税镇留成部分,镇财政给予50%的事后补助,每家企业累计封顶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优先安排百名亿企、倍增企业参加展销、展览会对参加上级举办或组织参展的各类境内外展销展览会,经备案后,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培育期内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融资发展。一是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给予担保费20%的补贴,培育期内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二是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利息给予20%贴息,培育期内每家企业最高贴息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支持研发创新。研发费用支持,购买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技术服务、研发设备等,给予20%的补助,培育期内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用工支持。企业参加大型招聘会或到高校招聘并签订用工合同,聘用人员属市规定人才范围的,对产生的招聘费用给予20%补助,培育期内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百名亿企”达标奖励。以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对“百名亿企”培育对象达标情况进行核对并奖励。

  1。达标奖励。培育期内,企业首次达到培育目标的,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超标”奖励。企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含20亿)以上的,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究所研发中心或技术工程中心并被国家、省、市科技或经信部门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从新三板转主板或者由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主板)融资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长型企业年产值突破10亿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九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樟木头镇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四)符合市镇产业发展导向;

  (五)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经市统计局统计的研发投入不为零;

  (六)申请配套奖励资助的,需各级奖励资助资金已实际到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虛假资料的;

  (二)已享受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奖励的;

  (三)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奖励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3次或5万元以上,未满3年的;

  (六)企业已搬离本镇辖区或注册地另设他镇,不在本镇纳税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所有复印件资料必须清晰可见及加盖公章):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三证合-的企业需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配套奖励资助资金,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收到相应奖励资助资金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对公银行帐号;

  (四)其他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十章  项目的受理和审核

 

  第三十七条 成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成立以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并报送镇政府批准;负责提请镇政府审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的申请统一以企业名义进行,企业申请项目由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受理,镇经信局负责受理提升科技科研创新能力和扶持倍增企业与百名亿元培育企业的项目;镇财政分局负责受理财税贡献奖励的项目;镇统计办负责受理推动企业主营业务快速增长的项目;镇招商办负责受理招商引资奖励及增资扩产项目;镇商务局负责受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项目。

  审核流程:1。镇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分局、招商办、统计办负责核实企业基本条 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与原件一致;2。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材料进行审核;3。镇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对项目和奖励金额审批;4。对企业名单和奖励项目进行公示;5。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6。镇财政分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一章  企业申请奖励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申请奖励,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企业资格核准机制,严格申报人资格。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企业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三)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每个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奖励的范围。

  (四)企业享受本办法奖励资助后,应在樟木头镇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奖励资金,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五)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获各级奖励、资助进档升级的,只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六)统计数据以当年12月31日为准,次年6月30日前由企业向各相关主管部门填表申报,如超过申报期限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撒销奖励项目、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和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单家企业获奖项目以不重复及就高不就低奖励原则,通过本办法获得资金奖励资助累计当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五条 若申请的项目奖励总额超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限额,按年度内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予奖励,不足部分纳入次年预算内奖励。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镇政府已颁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樟木头镇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樟府[2015]6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樟木头镇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dg.gov.cn/zwgk/zfxxgkml/zmtz/zcwj/gfxwj/content/mpost_961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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