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企服政策指引: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 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粤发〔202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2月18日):
█ 对通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 对首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但未能成功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 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粤发〔202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创新合作
(一)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政产学研合作为媒介,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培育发展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机构,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粤港澳科技创新联合行动。大力支持港澳人才入驻我市的创新创业基地。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海洋生物医药、新能源、前沿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5G、大数据等产业领域全面深化产业共建与科技创新合作。
(二)促进与海南自贸港科技创新的联动发展。建立海南与湛江合作机制,结合两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点、优势和需求,重点推动两地在热带特色农业、海洋渔业、水产品深加工、石化、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生物制药、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和海工装备制造等领域开展科技合作。积极对接参与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海南国际技术转移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加强与海南儋州、陵水、三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合作,探索两地在徐闻共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参与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南繁硅谷”、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
二、全力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三)推进高新区建设。以打造一流的海洋创新中心和集聚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对标国内一流高科技园区,加快推动湛江国家高新区争先进位,促进高新区建设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和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优化三大园区产业布局,完善驱动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做实公共服务配套措施,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加快湛江廉江高新区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实施智能化转型,打造智能制造转型示范基地。大力实施优势产业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四)支持湛江湾实验室建设。对标国际一流实验室,加快湛江湾实验室建设进程,支持湛江湾实验室围绕智能海洋装备、海洋绿色能源和海洋生物医药等领域提高创新能力,争取纳入全国性海洋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实验室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支持其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引进院士团队。支持实验室与高校联合共建博士点、硕士点,培养高端创新人才。支持加快项目审批,优先为实验室基础建设办理规划、立项、用地用海审批、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提供便利。
(五)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培育科技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行补助。
(六)支持“双创”平台建设。加快创新主体和孵化载体集聚发展,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形成从众创空间、孵化器到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全过程、一体化孵化链条。扎实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树标提质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备案、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一次性补助300万元、10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三、加快构筑创新人才高地
(七)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争取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支持,共建省市联合基金,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团队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联合组建团队开展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对申报创新团队引育“领航计划”项目并获认定的科研团队,按照“领航计划”实施办法执行;对入选省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照省补助额度的25%进行配套。加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力度,培育高水平技能人才。
四、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并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但未能成功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我市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等服务主体,搭建创新要素流动桥梁,实现全方位引才、引项目。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九)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业对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推动优秀科技成果与我市产业需求有效对接,对落地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技术转移输入方)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驻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经我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加强科学技术奖项目培育。鼓励社会力量按规定举办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每年遴选一批优秀获奖项目纳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培育库,并优先推荐提名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所获奖金以1:1比例配套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以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十一)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优秀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构建我市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每年择优给予优质科技服务机构补助5万元。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积极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湛江地方赛和广东省行业决赛,推动创投机构和创业企业深度合作。
(十二)加强专利创造、保护、运用,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驻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开展高水平发明创造,培育高价值专利,构建高价值运营体系,加强专利保护,助力高新技术企业稳步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
六、发展完善普惠性科技金融
(十三)探索金融资本投资新模式。积极推进普惠性科技金融改革,搭建多方银行参与的开放式联合科技信贷平台,充实省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资金池,发挥杠杆作用,撬动银行支持科技企业融资发展。支持银行设立科技支行,为企业提供更具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满足科创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金融需求。支持建设创投平台式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成立天使投资基金,培育种子期、初创型科技企业。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引进创新创业投资机构在湛江设立分支机构,为科技企业快速成长提供投融资服务。
七、全面优化创新的生态环境
(十四)深化科技领域改革。加强科技创新政策顶层设计,健全优化、高效、规范、动态的科研管理机制,探索采用竞争性评审、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制、以奖代评、推荐论证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对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的次数。项目承担单位要精简审批流程,便于科研人员按照规定报销科研经费。
(十五)加强科研用地保障。用地计划指标、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并在申请办理时给以优先受理审核审批。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落实国家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十六)优化引才育才服务保障。加快湛江市人才驿站及人才服务专区建设,建立高效优质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引进培育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落户湛江的高端人才提供综合性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出入境、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金融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湛创新创业。聚焦湛江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制定紧缺人才目录,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鼓励个人和在校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十七)推进科研诚信与伦理建设。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科研诚信档案,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等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加强科研伦理建设,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
鼓励各责任单位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原《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同时废止。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s://www.zhanjiang.gov.cn/szfwj/content/post_164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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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