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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动我县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印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阳科通(202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阳西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阳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8日):

█ 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并获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不论通过与否,均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 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人民币

█ 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16年以来曾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 新引进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阳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动我县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关于印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阳江市财政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阳科通(202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府(2015)61号)的要求,对在阳西县注册经营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资金资助,资助经费在县财政每年安排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高企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对在阳西地区注册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补助,属于后补助资金,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所需有关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中的研发活动、知识产权及有关人才奖励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高企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并获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不论通过与否,均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

(二)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人民币。

(三)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16年以来曾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新引进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发放条件:

企业未曾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用工行为,或存在前述问题但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已完成整改。

 

第七条 高企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程序如下:

(一)资金预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做好年度高企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制定补助方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拟定补助方案。

(三)补助方案公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补助方案在阳西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资金下达。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材料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五)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工业和信息局的申请及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阳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格证书和批文;

(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高企提质增效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我县已颁布的有关高企补助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

  

 

 

 

关于印发《阳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yangxi.gov.cn/yjyxjjhxxhj/gkmlpt/content/0/753/post_753945.html#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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