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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加快霞山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霞山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霞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08月06日):

█ 对进入霞山区的企业获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湛江市霞山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基本准则。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要求,符合霞山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霞山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意见的条款。

 

  二、优惠扶持企业:

  (一)总部型企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

  (三)现代服务业企业;

  (四)金融服务业企业;

  (五)建筑业企业;

  (六)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三、项目落户奖励。对在霞山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四、土地出让优惠。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用地,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科技创新奖励。对进入霞山区的企业(下同)获得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企业获得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企业获得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企业获得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高管人才奖励。对进入霞山区的企业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 5名),按照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对霞山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企业上市奖励。鼓励企业上市,对总部设在霞山区内新上市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三板或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高企培育政策。对进入霞山区的企业获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重点项目扶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霞山区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或者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地方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入霞山区的企业按湛发〔2016〕11号的规定,取消或停征35项涉企事业性收费。

 

  十一、医疗保障直通车。对进入霞山区的企业,属区重点引进项目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由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就医绿色通道。

 

  十二、深化项目服务。针对霞山区的重点项目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实行“一名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名责任人、一名联络人”的“四个一”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三、其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霞山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霞山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政策补贴、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霞山区地方财力贡献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十四、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已认定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督。

  (二)企业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本企业在霞山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企业如不再具备扶持条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如违反承诺书规定,应当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五)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 获得的利益,责令其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由霞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湛江市霞山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http://www.zjxs.gov.cn/zfxxgk/zjsxsqtzcjj/content/post_1137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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