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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仁化县发展,建设制造强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仁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 对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化县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仁府〔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仁化县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第十五届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仁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仁化县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韶关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制造强县,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3-5元/平方米下调至1-4元/平方米,工业用税务额标准为上述标准的50%(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全县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税额标准分三年调整到位,2017年降幅为20%,2018年降幅与2017年持平,2019年底按标准调整到位。到2019年底,全市平均降幅约为55%。(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统一并降低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标准。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制造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5%。(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统一契税纳税期限。根据《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契税税款缴纳期限调整到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六)降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负担。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贯彻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八)降低企业车船税负担。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1.0升(含)以下乘用车适用税额调整至60元/年,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适用税额调整至300元/年,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适用税额调整至360元/年,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适用税额调整至660元/年,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适用税额调整至1200元/年,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适用税额调整至2400元/年,4.0升以上的适用税额调整至3600元/年;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商用车适用税额调整至480元/年,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商用车适用税额调整至510元/年,货车商用车适用税额调整至16元/吨(整备质量);挂车适用税额调整至8元/吨(整备质量);专用作业车适用税额调整至16元/吨(整备质量),轮式专用机械车适用税额调整至16元/吨(整备质量);摩托车适用税额调整至36元/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九)尽快做好我县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编制工作和推进我县“多规合一”工作,做好闲置土地台账、储备用地台账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了解我县工业用地情况,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符合《仁化县产业共建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县重点建设项目待遇。(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丹霞开发区)

(十)对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7〕555号),在县调配的用地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安排专人跟踪服务,加快办理速度。仓储用地根据具体项目土地用途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土地等级相对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委托招商,规划和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用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项目,能带入3家及以上的产品配套企业的“龙头”项目,能形成产业特色和产业集聚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可实行“一厂一策”给予特殊优惠地价。(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丹霞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和有色金属新材料、新型动力电池、有色电子信息材料、钨基合金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可一次性出让20年以上,最高不超过50年;其他工业项目原则上一次性出让20年,地价由国土部门根据出让年限进行修正,期限届满符合续期条件的,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还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入驻主体为民营科技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的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集聚的产业园区,在符合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园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亩,经县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可以进行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丹霞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十二)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71号),从2017年7月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统筹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三)鼓励全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参加电力市场竞价交易。执行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上溯自2017年1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2.33分/千瓦时。上溯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40分/千瓦时。上溯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随电价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8分/千瓦时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21分/千瓦时。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省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局、县经信局)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十四)2017年11月1日起,我县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按上级最高优惠执行。(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五)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金融办)

(十六)支持企业上市融资。贯彻落实《仁化县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仁化县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十七)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推动落实人行广州分行、省经信委等七部门转发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广州银发〔2017〕180号)。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开展系统对接,提高融资效率。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大力推广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有效盘活中小企业动产、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粤府〔2015〕3号),《目录》之内的项目属于政府核准项目,《目录》之外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适用备案制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以及(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九)制定出台《仁化县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将投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四分之一以上,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由120多项优化整合为80项左右。(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编办、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二十)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办理相关手续时的前置条件被取消,由项目单位直接到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不再需要项目单位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初审意见、国土部门的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项目资本金证明等,简化企业项目立项的流程。(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十一)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对保留的7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依法保留的22项其他权力事项,结合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予以规范。同时,全面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防止制度性侵权,全面优化税收环境。(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二十二)县国土局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完善企业用地手续办理及用地指标申报、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为制造业企业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免收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县国土局、行政服务中心)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二十三)通过科技实施项目,重点引导和推动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制造业新兴产业发展。对上述制造业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十五)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发。对获得国家级相关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相关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十六)对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财政局)

(二十七)鼓励建设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和创客空间,对获得国家级相关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相关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相关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二十八)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县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全力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对智能制造示范、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等项目适当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二十九)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自2017年1月1日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统计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0年)。

 

 

 

 

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化县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仁府〔2018〕12号)

http://www.sgrh.gov.cn/zwgk/wgk/jcgk/content/mpost_13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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