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聚焦实体经济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全镇三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桥头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达250亿元以上,实现经济发展新跨越。现制定以下措施。
桥头镇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中......):
█ 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
█ 对当年度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 对当年度评定的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
桥头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聚焦实体经济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全镇三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桥头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达250亿元以上,实现经济发展新跨越。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产业转型升级新动能
(一)激发产业智能制造新动力。鼓励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对技术改造投入达到7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高于设备购置金额的2%,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认定为市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对认定为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200万元。
(二)激发产业两化融合新活力。鼓励企业持续深化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贯标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实行就高享受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类企业(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企业、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等),实行就高享受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激发产业绿色节能新引擎。全力打造中国环保包装名镇,鼓励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推广,对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商贸服务业节能改造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且节能效果达10%以上,按实际投资额不高于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省工信厅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 对通过市工信局组织验收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流程)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多个产品列入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数量合并计算,同一年度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20万元。
二、打造产业市场拓展新动能
(四)加快发展国内外新市场。对在境内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的,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资助。积极拓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继续执行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险费给予不高于10%资助的扶持措施,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的展览会或市政府主办的其他展会的企业,按实际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不高于50%予以支持,其中境外展位费每个标准展位最高支持1万元,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元、境内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5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支持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五)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新业态。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B2B出口实际经营规模折合人民币超过8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企业当年实际展销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纳入我镇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商进口额达到500万元(以海关数据为准)及以上的,按每100万元跨境电商进口额最高奖励2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个跨境电商保税区外展销实体店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快发展外贸运行新模式。大力开展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激发外贸企业主体活力,提升外贸运行效率,培育外贸新动能,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对依法在我镇登记注册,并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并有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下称申报单位),予以物流费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在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通过在莞银行办理收汇业务且收汇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对收汇额按照每1万美元最高支持1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申报单位申报奖励的收汇额不高于已结关出口额,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打造产业提档升级新动能
(七)培育龙头标杆企业。建立效益贡献激励机制,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且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1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八)培育专精特新优质企业。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评定的东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
(九)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且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且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2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培育“小升规”潜力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转企”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鼓励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企业名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直接增加“有限公司”;申请人可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转制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原企业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房屋等财产证明文件的名称变更手续。对“个转企、小升规”转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权限给予适当减免。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增加我镇规模以上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企业上规纳统,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且连续6个月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对从镇外搬迁到我镇辖区,且工商、税务在我镇进行登记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建立重点小微企业名单,通过镇经济发展局确认列入名单的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企业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桥头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鼓励类项目,新设立项目实际外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1000-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每新增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
四、打造产业创新驱动新动能
(十二)培育产业创新载体。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只资助一次。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认定的,在原级别奖励的基础上只补奖差额部分。
(十三)培育产业创新高地。对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的,最高给予45万元资助,分3年等额资助。对企业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4万元的建站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博士后工作站的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十四)培育产业科研标杆。对按要求填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根据上报数据,上年度R&D经费投入不为零且填报有企业研发机构的的企业(单位),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奖励;对上年度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对比上一年度有增长,或上年度R&D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低于30%的独立法人企业,分档次给予奖励,具体包括: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万元奖励;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高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4万元奖励;上一年度R&D经费投入达1亿元(含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6万元奖励。
(十五)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标杆。实施高企培育引进扶持机制,对引进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六)培育产业质量新标杆。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标准制订、国际商标注册等工作,推动企业行业标准和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给予不高于2万元资助;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承担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25万元资助;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万元、5万元资助;对首次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五、打造产业迈向资本市场新动能
(十七)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我镇辖区内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两年内,新增在桥头镇投资金额超上市首发募集资金60%且达 1 亿元以上(含)的,按上市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给予不高于0.2%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入选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并进入创新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对进入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再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股转系统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不高于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十八)支持科技金融产业融合。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1%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市镇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六、打造产业人才集聚新动能
(十九)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引进符合条件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20万元补贴;引进符合条件的硕士人才、中级职称的人才给予6万元补贴;引进前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的人才给予6万元补贴;上年度在东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人才给予2万元补贴;对在我镇工作期间取得正高职称、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且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引进符合条件的初级职称、全日制本科或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的人才,给予最高1万元补贴。以上补贴项目最终发放方式及额度按照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支持产业人才培育和保障。实施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每年面向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免费人才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引进培育研发工程师、高级技术、熟练普工等紧缺人力资源,对获评“莞邑工匠”、“首席技师”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加强人才住房的保障,对在我镇工作且已通过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的人才,给予每月不高于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市镇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额度。
本措施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修订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桥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桥府〔2019〕9号)同时废止,其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原条款执行。
http://www.dg.gov.cn/dgqtz/gkmlpt/content/3/3809/mpost_3809749.html#2933
桥头镇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