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湾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东莞滨海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推进东莞市“专精特新”产业园(滨海湾新区)高质量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2〕154号),结合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滨海湾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对新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市级“专精特新”的新区企业,在市的奖励基础上,按1:0.5进行配套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认定奖励。
东莞滨海新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推进东莞市“专精特新”产业园(滨海湾新区)高质量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2〕154号),结合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团体和个人。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12个月在新区缴纳税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新区注册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第二条 【企业认定引进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市级“专精特新”的新区企业,在市的奖励基础上,按1:0.5进行配套奖励,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认定奖励。对新区“专精特新”产业园运营主体引进市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在市的奖励基础上,按1:0.5进行配套奖励,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50万元引进奖励。
第三条 【企业产业用房支持】
(一)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用地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可优先申请联合竞买拿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优先单独申请用地。
(二)实行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由新区选取合适地块作为试点项目用地,招引具备相应资质和设计、施工、开发、运营全链条能力的开发主体承建运营,按“总成本+微利”模式面向新区“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分割销售。
第四条 【企业成长奖励】支持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第五条 【产业园绩效奖励】对滨海湾辖区范围内产业园引进培育的“专精特新”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单位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逐级晋升的,按照差额部分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对在税务部门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同档次的研发投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9%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000—3000万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7%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3000—6000万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6000万元—1亿元(不含),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一年研发投入在1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产业园运营主体考核优惠】鼓励滨海湾辖区范围内产业园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根据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等级给予产业园运营主体相应的经济贡献优惠考核。
第八条 【外资企业大项目投资奖励】对外商投资“专精特新”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在市的奖励基础上,新区进行1:1配套奖励,即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配套补助】
(一)高管租房补助。对“专精特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东莞市无自有住房的,结合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实施租房补助。租房补助为每人每月最高1200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
(二)员工子女入学补助。“专精特新”企业员工子女优先协调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专精特新”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的,按企业营收规模情况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学年学费不超过15000元的,据实补助;一学年学费超过15000元的,在补助15000元基础上,对超出部分的60%给予补助,一学年学费最高补助30000元。企业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补助累计人数不超过指标数,具体指标为:前一年营业规模3亿元以下、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5年可申报总指标分别为3个、5个、8个。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国家、省、市级配套奖励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下拨文件为准。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事项实际总投入的75%。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本办法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奖励企业(项目)数量以及最终奖励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新区财政、审计及产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新区将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
(四)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