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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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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推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高质量发展,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奖励政策
 

 

 

江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2022年3月1日-2025年2月28日):

█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未纳入的给予5万元奖励。

█ 对由江门市外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属两次或以上通过高企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

█ 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年度创新积分30强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年度创新积分5强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

█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载体2万元的奖励

 

 

奖励指南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高质量发展,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服务我区科技创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本办法与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三条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一)支持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建设研发机构、中试基地、共性技术平台等,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区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按一事一议原则,连续三年按年度研发投入的50%给予研发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研发机构,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建或共建境外研发机构,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研发补助。

 

第四条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支持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在我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项目产业化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等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技术合同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区内企业向外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协同创新,技术合同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促进科技招商项目落户。

      (一)对为科技招商项目落户提供支持的国有企业,每年按提供支持的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二)对引进的科技项目,每年按在我区发生的场地租金的20%给予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每年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20%给予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六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

       (一)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未纳入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由江门市外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属两次或以上通过高企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年度创新积分30强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年度创新积分5强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对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在50(含)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3%(含)以上的创新积分200强企业,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补助。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4%或5%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4亿元或5亿元以上的企业(双三企业或双五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研发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一)开展科技金融贷款贴息,对进入创新积分200强的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区的分行或科技支行取得贷款,按当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业进入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对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版首次挂牌的企业,在专板内首次股权融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首次股权融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并于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含已在精选层挂牌后迁入的企业),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促进企业争取风险投资。对投资机构向我区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按风险投资额的5%奖励该投资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一)对参加科技系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省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其余单位不予奖励。国家级、省级均获奖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 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省、市运营评价B级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运营补助。

      (三)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载体2万元的奖励。

      (四)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推荐入孵企业参加科技系统创新创业大赛,并入围市赛决赛、省赛、国赛的,每入围一家给予载体2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入围多项赛事,只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经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检测平台,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补贴。

      (二)支持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在我区举办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向科技部门备案的,按核定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各类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确认,取消当年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自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3年内迁出高新区(江海区)的,或3年内不按要求上报科技统计数据的,需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区科学技术局是区科学技术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本办法生效后,2019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通知》(江高办〔2019〕1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jianghai.gov.cn/bwbj/kxjsj/zwdt/tzgg/content/post_2460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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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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