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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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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申报指南

 

 

第一章 一般申报要求

(一)本申报指南适用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项目申报、奖励或资助及监督管理等事项。

(二)除《若干措施》第十条股权投资资助外,其他条款的申报主体需为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企业单位或非企业组织;第十条股权投资资助申报主体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奖励或资助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五)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研发投入等以合作区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七)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八)本指南所指“上一年度”,均指申报当年度的上一年度,时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平台和载体支持

一、第三条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三条 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一)在合作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同一企业(机构)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创新平台,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资助。

同时符合本项条款(一)、(二)项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政策内容解读

1.申报主体近3个自然年度(不包含申报当年)内首次满足本条资助申报条件,且未获得过我区同类资助的,可申报本条资助。  

2.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创新平台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创新平台建设投入须为企业或机构自行投入资金,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

2)创新平台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3.申报的创新平台在近3个自然年度内迁入合作区,或在合作区建设平台分支机构,且在合作区的建设经营情况满足前款第2条所列条件的,可申报本条资助。

4.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创新平台由多个主体共同出资建立,申报的资助金额以申报主体在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出资比例计算。

5.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申报的创新平台已获得合作区相关政策低级别的创新平台资助的,申报的资助金额以本款所列的金额扣减已获得的低级别的资助金额计算。

6.同一申报主体如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可分别申报;但已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不得再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

7.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已获得本条资助要求的相应等级认定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创新平台新建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申报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

6.申报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获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证明材料;

7.创新平台建设声明(声明创新平台由一个或多个主体建设)、创新平台整体资金投入情况和在合作区的建设资金投入情况、创新平台在合作区的运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场所、设备、人员情况);

8.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9.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第四条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逐级获得认定的,依次资助差额部分。

(二)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根据在孵企业数量,对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按1家企业每年1万元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计算3年,资助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政策内容解读

1.申报主体在上一年度首次满足本条资助条件的,可申报本条资助。

2.本条第(二)款中所指的“在孵企业”指入驻载体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截至上一年度末入驻载体累计时间不超过48个月的初创企业。

3.本条第(二)款申报主体须主营业务为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的企业。

4.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已获得本条资助要求的相应等级认定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众创空间、孵化器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申报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证明材料;

6.申报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上一年度在孵企业清单、在孵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每个企业一份,由在孵企业和申报主体签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7.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8.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第五条科技园区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五条 科技园区资助

上一年度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科技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重新认定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的,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资助。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科技园区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园区获科技园区认定的认定通知书;

6.上一年度园区内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企业营业制造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7.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支持

一、第六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

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按照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研发投入资助:

(一)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之间的,最高资助200万元。

(三)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之间的,最高资助300万元。

(四)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含)至50亿元之间的,最高资助400万元。

(五)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含)的,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企业研发投入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上一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7.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8.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如研发加计扣除的相关证明);

9.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10.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11.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资助

对注册成立未满5年(按自然年度计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 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的产业化支持,每年资助额最高20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申报主体在上一年度首次满足本条资助条件的,可申报本条资助。

2.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四)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上一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6.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7.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8.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9.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

(一)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合作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申报主体在上一年度首次满足本条资助条件的,可申报本条资助。

2.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不可同时申报。

3.本条所指“认定”均不含变更名称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情形;本条第(一)款所指“首次认定”指企业在上一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含期满后变更名称重新认定的情形。

4.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申报本条第(一)、(二)款资助的,须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报本条第(三)款资助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8.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科技金融支持

 

一、第九条股权融资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九条 股权融资资助

对近两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所指“近两年”指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及之前一个年度。

2.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股权融资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上一年度财务状况表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

6.企业近两年股权变更情况说明、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或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7.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8.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第十条股权投资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十条 股权投资资助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合作区内符合深圳市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七大未来产业定位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之日起持有满24个月的,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资助,单个股权投资项目年度累计资助最高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所指“深圳市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指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海洋经济、智能传感器、智能终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技术、宽带网络通信、精密仪器设备、工业母机、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激光与增材制造、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大健康、现代时尚、数字创意产业;“七大未来产业”指区块链和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细胞和基因、合成生物、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深地深海、空天技术产业。

2.申报本条资助的股权投资项目,截至上一年度末,其投资企业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为非上市企业。

3.申报本条资助的股权投资项目,截至上一年度末股权投资企业须已持有股权满24个月且无减持情况。

4.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且拟申报的投资项目在过往年度未获得合作区同类资助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股权投资资助专项资助》、《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股权投资项目确认书》(每个项目填写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所投资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由所投资企业盖章);

5.投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含申报主体作为项目股权投资人的证明材料);

6.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第十一条科技保险保费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保费资助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当年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且属于有效状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为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30%,且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资助的申报主体,截至上一年度末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其中研发机构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非企业组织及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2.本条资助的科技保险费用,其费用发生日期为上一年度,以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准。

3.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科技保险保费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关认证证明材料;

6.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非企业组织需提供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的保险单、发票和保费明细;

8.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9.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10.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协同创新支持

 

一、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在合作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合作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合作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所指的“在合作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指注册地、统计地和纳税地均在合作区的主要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企业和非企业组织。

2.本条资助的项目,其发生日期为上一年度,且只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在合作区登记注册或迁入合作区后发生的项目。

3.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科技成果转化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合同、技术转移认定登记证明、及交易相关票据;

6.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7.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第十三条人才载体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载体资助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建设资助。

(二)政策内容解读

1.申报主体在上一年度首次满足本条资助条件的,可申报本条资助。

2.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人才载体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获市级(含)以上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6.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7.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科技服务支持

 

一、第十四条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

(一)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合作区企业或行业组织,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发生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鼓励符合深圳市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七大未来产业定位的行业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对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经区科创经服局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交流活动相关合理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合作区内企业、行业组织或相关的非企业组织。

2.本条所指“经区科创经服局认定的”指组织或承办单位事先向区科创经服局提出,并由区科创经服局出具同意列入专项资助通知,或由区科创经服局与申报主体联合组织或承办的交流活动。

3.本条资助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已举办的交流活动,如相关活动已获得过本条资助的不得再次申报资助;如相关活动已获得其他资助,则申报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扣除已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实际承担的费用。

4.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申报本条第(一)款的,还需提供组织或承办国际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支出费用明细及发票;

6.申报本条第(二)款的,还需提供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或承办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支出费用明细及发票;

7.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8.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第十五条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

(一)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

(二)经区科创经服局同意开展的科普活动,按活动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助。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50人(含)至100人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100人(含)至200人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单次科普活动参与人员超过2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第(二)项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二)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合作区内企业或非企业组织。

2.本条第(一)款资助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时间为自上一年度;第(二)款资助的科普活动实际举办时间为自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如相关活动已获得过本条资助的不得再次申报资助,如相关活动已获得其他资助,则申报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扣除已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实际承担的费用。

3.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科普教育基地运营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获市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6.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还需提供举办科普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和活动参会人数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到表、照片等);

7.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8.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科技创新奖励支持

 

一、第十六条标准化奖励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十六条 标准化资助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二)对主导修订、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资助。  

(三)对主导或参与除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资助。

(二)政策内容解读

1.申报主体在上一年度发生本条所列活动的,可申报本条资助。

2.本条资助对象为合作区的企业及非企业组织。

3.本条所指“市资助标准50%”,参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对应的标准,本条奖励标准为:

1)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4)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5)对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家社会团体当年申报的同一行业内的标准项目不超过5项,总数不超过15项。社会团体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6)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标准,最多资助3年。

国际性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开展标准化活动的,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的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最多资助3年。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多资助3年。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最多资助3年。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多资助3年。

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多资助3年。

4.本条所指的“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5.本条所指的“国家标准”指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6.本条所指的“除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内各类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即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即制定已获批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三名。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

2)其他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

3)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

8.不符合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9.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据该种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

11.本条所指的“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指获得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

12.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且相关项目未获得过合作区资助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标准化奖励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申报本条第(一)、(二)款的,还需提供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证明、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等);

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

6.申报本条第(三)款的,还需按申报类型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行业标准”相关资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证明。

(2)申报“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相关资助: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3)申报“发布团体标准”相关资助: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证明材料;

(4)申报“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相关资助: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7.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8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9.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第十七条国家、省、市科技配套资助申报指引

(一)政策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资助

鼓励合作区有实力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揭榜挂帅”等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

(一)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给予国家扶持经费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给予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助。

已获得合作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 政策内容解读

1.本条资助的项目包含上一年度存续、且在上一年度已获得相应等级科技计划立项和扶持但未获得区级政策资金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2.本条资助为核准类,相关资助为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本条资助申报条件,且相关项目未获得过合作区资助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核前两个自然年度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两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个自然年度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个自然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已获得资助并重复申请的。

(五)申报材料

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国家、省、市科技配套资助专项资助》;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4.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当年起三个自然年度内不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5.申报项目基本信息、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和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6.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7.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8.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022年7月15日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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