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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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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引进奖励】(一)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广州市以外迁入本区的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签约落地并完成商事登记,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工信部门)
(二)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成功从广州市以外引入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的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聚集1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优先推荐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工信部门)


第四条 【企业评价认定奖励】在措施有效期内对经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每家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在措施有效期内对获得认定(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在措施有效期内对获得评价(审核)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每家企业扶持累计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部门)


第五条 【成长突破奖励】对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且该奖励的30%用于补贴企业高管骨干人才,激励保障高管骨干人才发挥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稳步发展。(责任单位:工信部门)


第六条【创新赋能】(一)对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省、市相应部门出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或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为激励制造业中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提升内生增长动力,优先适用《南沙区人工智能云服务补贴资金》有效期内的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工信部门)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专门针对此类企业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拍挂供应。向专精特新“小巨人”出让土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时,所考核的投资强度与税收贡献等标准可调低不超过30%。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给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时,可不受“受让主体须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限制。探索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联合拿地模式,拓展产业空间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规划部门、招商部门、产业监管部门)


第八条【金融支持】优先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纳入市区两级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风险补偿机制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类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风投机构对此类企业进行投资。对后备上市企业上市挂牌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自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累计可获得最高1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金融部门、科技部门)


第九条 【优化服务】(一)人才支持。一是人才入户支持,对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人才优先安排南沙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二是人才子女入学支持,按南沙区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统筹优先安排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管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责任单位:人社部门、教育部门)
(二)用电支持。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列入用电“优保”企业名单,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用电“A类”企业名单,优先缓解此类企业用电问题,鼓励企业赶工促产,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工信部门、供电部门)
(三)精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精准服务机制,由镇街实行特派专员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工作制度。(责任单位:镇街)


第十条 【其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www.gzns.gov.cn/hdjlpt/yjzj/answer/mobile/20768#/index

 

2022年6月29日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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