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

广州市海珠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育苗行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和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中小企业群体中遴选、培育、扶持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专精特新”企业,引领中小企业“办大事”。结合海珠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海珠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三条 区科工商信局依据本办法设立海珠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取得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取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各行业组别前三名或广东赛区、广州赛区各行业组别第一名的企业直接入库培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入库培育:
(一)已纳入海珠区“四上”企业名单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研发创新企业:设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
2.融资发展企业:取得风投机构融资额累计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创新创业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广东赛区、广州赛区各行业组别前三名企业。
4.潜力骨干企业:广州市制造业骨干企业和“两高四新”入库企业。
第三章 成长壮大扶持行动
第四条 对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扶持。企业逐级获得认定的,按照奖励差额补足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同一事项的认定奖励单个企业仅限申报一次。
第四章 办公用房保障行动
第五条 区属国资经营性空置物业,优先保障入库企业的需要,对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按照评估价直接协议租赁,入库企业可申请享受3年内租金价格免递增。对入库企业购置区内地块自建总部办公楼宇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人才服务支持行动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认定为广州市独角兽或未来独角兽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个人应纳税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的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应纳税薪金收入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独角兽企业每年申报名额不超过4人,未来独角兽企业每年申报名额不超过2人。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年度个人应纳税薪金收入45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的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应纳税薪金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名额不超过5人。对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个人应纳税薪金收入45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的人才,按其年度个人应纳税薪金收入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名额不超过3人。
企业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选择任一条件申请,不可重复申报。
第七条 为入库企业提供1年劳动关系事务免费托管服务,在此基础上,托管期间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免费选择5项增值托管服务。设立“劳动关系首席服务官”,长期为入库企业提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争议预防、用工指导、调解建议、政策补贴申领、就业培训咨询等一站式服务。为入库企业人才申报人才引进、人才绿卡提供专人政策指导、绿色通道服务,联合优质招聘机构,协助企业开展人才招聘。
第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统筹协调2名关键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六章 人才公寓供给行动
第九条 区属国企人才公寓优先保障入库企业的租赁需求,将入库企业纳入“梦想·家”人才安居计划,协助入库企业对接区内专业公寓机构,鼓励专业公寓机构对意向租赁公寓的入库企业给予优惠。
第七章 融资上市保障行动
第十条 建立政企快速融资对接工作机制,将入库企业纳入融资对接推介白名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入库企业对接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政策和专属服务产品,在支付结算、信贷发放等金融服务方面对入库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区级产投基金优先投资优质的入库企业,积极推动入库企业与风投机构对接。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上市首席服务机制,将意向上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后备上市企业梯度培育库,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中介机构组建首席服务专班,设置首席服务官,按企业上市方向、成熟度等分类分层分梯度给予政策宣讲、集中授课、沙龙、“多对一”上门辅导等服务,对企业上市计划产生的费用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和补贴,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第八章 协同联动服务行动
第十二条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支持入库企业专利创造和申请。
第十三条 对入库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予以辅导和支持,对入库企业申请办理大额发票相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办理。
第九章 公共平台建设行动
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服务站、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通中小企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利用社会力量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海珠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建立“入库-出库/退库”机制,入库企业培育期限为三年,三年培育期满自动出库,入库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自动退库。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信用中国的信用信息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haizhu.gov.cn/hdjlpt/yjzj/answer/mobile/17593#/ind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