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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
《关于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8日
关于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意见
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
(一)腾退土地
被处罚人主动腾退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属地区政府(管委会)。
被处罚人拒不腾退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既有没收、又有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理的,应当整体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法院的监督下组织清场、接收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协助。
(二)移交手续
移交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附《非法财物移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非法财物清单》,其中《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中应当载明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移交和接收双方应当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交接确认并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二、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
(一)拆除
区政府(管委会)接收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后,原则上应当予以拆除、销毁。
(二)保留
涉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公益类项目工程的,在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产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前提下,可以决定予以保留,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可以暂交建设单位代管。所在宗地供地时,没收的建筑物一并划拨或按评估价出让,建筑物评估价款和土地出让收入价款分别上缴。办理产权登记前应当依法完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意见》(珠府办函〔2016〕1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https://zhsme.org.cn/notices/getNoticesByNoticesId?noticesId=8c85200f-5ad3-4a24-a871-f3cb57231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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