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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规字〔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9日

 

  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教育强国建设和人才强国建设,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规范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及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基金)为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母基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总规模200亿元。

 

  第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存续期为20年,其中投资期15年,退出期5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基金聚焦原创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全面支持投资阶段为初创期的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第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培育创新”的原则进行运营,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不设定内部基准收益率。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为科技创新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按程序公开遴选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批准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同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并发布科技创新基金申报指南;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对子基金监管职能;监督科技创新基金运行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资金筹措,拟定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年度预算与基金出资的衔接;会同市科技局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组建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代表科技创新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科技创新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科技创新基金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章  科技创新基金的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3年内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并具备丰富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的委托管理资金额度、期限以及其他与受托管理机构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在委托管理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托管银行应为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最近3年内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可通过新设或增资方式投资参股子基金。科技创新基金以增资方式投资的,参股子基金备案日距科技创新基金受理申请之日应不超过12个月,且参股子基金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扩募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股子基金是该项目首两轮融资的外部机构投资人之一,或参股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若新一轮融资的投前估值较前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增长不超过10%,且新老轮次交割的时间在18个月以内,可认为是同一轮融资。

 

  (二)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不超过200人,且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对单只参股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市、区两级同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对参股子基金出资的以合计不超过40%为限。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及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中高风险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等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参股子基金的组建及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参股子基金申报指南,由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提交参股子基金申报方案。

 

  第十九条  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可为以下四类机构之一:

 

  (一)境内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

 

  (二)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境外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关于外资准入及跨境展业的要求;

 

  (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可以其控股或参股的投资平台进行申报,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申报;

 

  (四)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内的骨干企业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

 

  第二十条  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方作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为参股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一)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或相关产业管理经验,或作为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的团队核心成员。科技创新基金受理申报时,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无犯罪记录且近3年不存在金融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存在已公开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被诉案件。

 

  3.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如有)出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参股子基金规模的1%。

 

  申报机构为境外机构的,其作为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内管理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机构(或其持有30%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团队核心成员以骨干身份)累计投资初创期项目金额不低于1亿元或等值货币,且曾参与设立并管理3只以上完整基金周期的投资基金或有3个以上初创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

 

  2.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出资人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且其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转移项目或与其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等值货币。

 

  3.管理机构是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内的骨干企业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

 

  (三)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可在种子类参股子基金或创投类参股子基金中选择以下一种类型,并在申报时明确作出以下承诺:

 

  1.种子类参股子基金:对初创期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科技创新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00%;

 

  2.创投类参股子基金:对初创期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科技创新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50%。

 

  申报机构一经选定类型,在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内不得更改。已投初创期项目超出初创期标准后的追加投资可纳入参股子基金对初创期项目的投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基金按公开征集、预审立项、尽职调查、审议决策、公示和异议处理、确定名单等程序遴选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名单确定后,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参股子基金合伙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签署工作。

 

  在符合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方向和要求的前提下,科技创新基金可使用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政府投资基金或国企母基金对拟设立的同一只基金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8年、退出期不超过7年,必要时均可延长3年。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按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进度和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员工跟投平台的出资顺序及管理费不受前款约束。

 

  第二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运营管理违反相关管理要求时,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参股子基金协调予以修正和解决。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项目,科技创新基金可让利退出参股子基金,让利退出方式在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存续期内,退出回收的资金(含分红)应进入对应的出资账户,在扣除相关税费及上缴的收益后,原则上优先进行滚动投资。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对种子类参股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的超额收益予以让利。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科技创新基金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将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超额收益的50%让渡给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分配方式在参股子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经审计后分配。

 

  超额收益指参股子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与基准收益之差,基准收益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两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基金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基准比例乘绩效系数确定年度管理费用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在科技创新基金对应资金账户存量资金中安排,优先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列支。每一个考核周期内,第一年按基准比例预支管理费。第二年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统一核定周期内两年管理费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管理费基准比例,根据科技创新基金出资额分别定为:5亿元以下部分为1.2%,超过5亿元至20亿元以下的部分为0.8%,超20亿元部分为0.5%。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为1.2;良好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为1.0;合格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为0.8;不合格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为0.5。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每年向市政府报告科技创新基金运营情况,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重点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配合市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强化风险防控。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创新基金运行中发生可能对科技创新基金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对监管中发现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科技局应当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原则上不穿透考核参股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

 

  第三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遵循客观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对科技创新基金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偏差失误或导致损失的,免予追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参股子基金:是指科技创新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投资到拟合作投资机构设立的子基金。

 

  (二)参股子基金申报机构:是指向科技创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参股子基金申报方案的机构。

 

  (三)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参股子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初创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初创期项目标准,以现金方式实现部分或全部股权退出,且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的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关联”,其认定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中关于“关联人”的规定情形执行。

 

  (六)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最新要求不一致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标题
 

原文链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kjj.gz.gov.cn/xxgk/zwdt/tztg/wjgg/content/post_11000497.html

 

 

 

2026年9月12日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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