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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赣财资环〔2021〕20号)等有关规定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8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6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赣财资环〔202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监督或组织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拟定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储备、审核、申报和验收(或指导验收)、考评;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和市县严格预算执行,做好财会监督,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内部控制制度。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监督或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本区域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申报项目预算,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及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拟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同一项目所获各类财政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做好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开展绩效自评、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按照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省级事权和省与市县共同事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地质勘查调查。围绕国家对能源、矿产资源安全战略要求及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全省重要矿集区与找矿远景区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土地质量调查、旅游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地下水调查与监测、古生物遗迹地质调查与保护以及相关地质科研工作等。

 

  (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调查研究、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综合治理、能力建设等。

 

  (三)生态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矿区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监测评估等。

 

  (四)耕地保护评价激励。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考核等。

 

  (五)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测绘、矿业权出让服务以及落实国家重点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其他与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省级层面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方式分配。省级项目资金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涉及市县资金原则上分配至设区市一级,由设区市根据省级任务清单并结合地方实际落实至具体项目。

 

  第九条  耕地保护评价激励采用因素法分配,其分配系数计算因子及权重:

 

  1.耕地保护任务落实(35%);

 

  2.耕地结构优化(25%);

 

  3.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及耕地保护监管(35%);

 

  4.其他国家考核因素(5%)。

 

  计算公式:F=0.35α+0.25β+0.35γ+0.05δ

 

  其中:α、β、γ、δ分别表示,耕地保护任务落实系数、耕地结构优化系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及耕地保护监管系数、其他因素系数。

 

  第十条  以下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在项目评审前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文件、组织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

 

  (一)落实国家重点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重大项目。

 

  (二)国家、省级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实施的项目,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矿区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等。

 

  (三)非竞争性中央项目省级配套部分。

 

  (四)特定区域和条件下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科研及地质灾害调查研究、能力建设、监测预警、生态保护修复监测评估等项目。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分配的资金,根据支持领域不同,分别按以下模型计算分配系数: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分配系数计算因子及权重为:

 

  1.地质灾害隐患现状(35%);

 

  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25%);

 

  3.以往项目实施状况(40%)。

 

  计算公式:F=0.35α现状+0.25β任务+0.4γ实施

 

  其中:α现状、β任务、γ实施分别表示,地质灾害隐患现状系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系数、以往项目实施状况。

 

  (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分配系数计算因子及权重:

 

  1.矿区土地损毁现状(40%);

 

  2.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总体进展(40%);

 

  3.以往项目实施状况(20%)。

 

  计算公式:F=0.4α现状+0.4β进展+0.2γ实施

 

  其中:α现状、β进展、γ实施别表示,矿区土地损毁现状系数、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总体进展系数、以往项目实施状况。对获得生态保护修复优秀案例的县区,在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其中2025年已评选的优秀案例按原办法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可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规则要求、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及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需要,对计算因子及权重作适当调整。省财政厅在下达因素法分配资金时,可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和绩效评价进行调节。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下年度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按要求提出预算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每年工作实际,向省自然资源厅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于10月20日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分配意见建议或参考上年分配情况,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资金总额的70%。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县(市、区)。

 

  对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省财政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对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预算文件。

 

  省自然资源厅原则上应在到期10日前,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任务清单下达时间应不晚于预算指标文件下发后7日。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省级审核确定、由市县具体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须在省级预算资金分配下达前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因招投标过程产生的资金结余,单位应及时交回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项目管理办法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查实,按程序收回专项资金。因不可抗力中途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处置。

 

  第十七条  下达市县财政部门两年以上未分配的资金,下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同时抄告省自然资源厅;对已分配到部门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收回按规定统筹使用。对日常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对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险情紧急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前,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待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允许其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应提出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到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制定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金纳入我省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按照“谁主管、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文件、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中央下达我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参照本办法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3〕85号)、《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4〕98号)同时废止。

 

 

 

 

标题
 

原文链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xzgfxwjk.jiangxi.gov.cn/#/details?id=20946291717526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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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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