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科学技术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南平山海协作科创飞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南平山海协作科创飞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福州、南平两地科技创新合作,规范科创飞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福州、南平山海协作科创飞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南平山海协作科创飞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南平山海协作科创飞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新时代山海协作,规范福州、南平山海协作科创飞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创飞地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飞地项目,是指依托福州、南平山海协作机制,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外(重点为福州市)设立的科创飞地内,由南平市科技计划资金支持,围绕南平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创新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科创飞地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聚焦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科创飞地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围绕南平市绿色产业创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
(二)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科创飞地孵化转化;
(三)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四)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南平市企业创新发展。
第五条 申报科创飞地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科创飞地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明确的合作机制;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项目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南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发布年度科创飞地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支持重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九条 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商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科创飞地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科创飞地项目资金来源于南平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补助或事后补助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印发
原文链接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南平山海协作科创飞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kjj.np.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430693119935380004&siteId=1003654022302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