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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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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越秀区标准化战略实施,规范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广州市标准化发展实施纲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越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化试点项目、国家标准验证点等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鼓励先进、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推动越秀区标准化战略实施,促进越秀区标准化深度发展,提升标准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自身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应加强财务管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应承诺所申报资金用于标准化相关工作,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专项资金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一)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已申报或已获得上级同类型标准化资金资助的;

 

  (四)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的。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额度

 

  第八条 在越秀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符合本办法所列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

 

  第九条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或在职工作人员作为该项国际标准工作组召集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8万元。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8万元;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

 

  4.主导地方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主导地方标准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3万元。

 

  标准文本中排序前三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二)对承担国际、全国、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资助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分别资助不超过15万元、8万元。

 

  (四)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的,每个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否则,按财政预算安排总额除以当年应资助总额的百分比乘以该单位应资助金额对资助单位实施资助。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年度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并负责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申报受理、项目审核、进行项目公示、申报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一条 申报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报表;

 

  2.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申报单位为非企业的,应提交法人登记证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二)根据申报项目还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主导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已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及主导、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佐证材料。

 

  2.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批准成立文件。

 

  3.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化试点项目获批立项及通过终期验收等佐证材料。

 

  4.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承担国家标准验证点批准设立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符合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资助申报,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三条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同时符合同一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推选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四条 除按规定需要保密外,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提请复核的内容、理由及证据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越秀区财政安排,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穗越市监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

 

 

标题
 

原文链接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gz.gov.cn/gfxwj/qjgfxwj/yxq/qbm/content/post_10972874.html

 

 

 

 

 

2026年8月21日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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