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及省级下达本市统筹使用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竞争性项目和定向组织项目。专门规范基础研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及其他与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相关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结题等全流程工作。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与管理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技局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牵头组织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管理与评价相关制度,建设并运维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平台规范高效运行;
(二)研究提出市科技计划项目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年度支持重点领域与发展方向;
(三)统筹项目申报组织、申报受理与立项评审工作,确定立项项目清单并下达立项计划,负责项目实施全周期管理,办理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及验收审批手续,配合财政部门完成项目资金回收工作;
(四)对项目推荐单位开展业务指导,提升其项目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五)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含中期评估)与绩效评价,实施科研诚信管理,规范科研活动秩序。
第五条项目推荐单位指具有项目推荐权限的单位,包括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与推荐工作,保障项目申报质量,全程参与项目管理;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履行项目实施、管理及验收各环节主体责任;
(三)动态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对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同相关部门处置;
(四)配合省、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核查相关投诉举报线索。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科技安全与伦理准则,建立健全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作为项目实施与财政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保障项目所需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落实,确保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依法办理项目变更、验收或终止手续,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四)按时完成项目中期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规范编制经费开支年度决算,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五)履行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科技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与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提升科研成果价值;
(六)监督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进度与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目标实现、成果真实性及资金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主持项目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确保申报材料无虚假信息、无违规内容;
(二)统筹项目实施全过程,确保本人及研究团队投入足够时间与精力,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三)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按要求办理项目变更、验收或终止手续,规范完成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工作;
(四)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配合开展项目评估、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与任务部署,制定及公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时间、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科研管理相关制度;
(三)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未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相关惩戒期内;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
(五)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情况;
(六)满足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项目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填写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涉及行业资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需提供官方或权威机构颁发的专业认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相关专项文件规定或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审查与受理
第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等,对通过审核的,按程序予以受理,并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五章 评审与公示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明确专家遴选方式、专家组组成及评审标准,健全评审工作流程,规范评审各环节管理,保障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根据项目申请资助额度不同,采用相应评审方式。资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项目采用材料评价方式,专家组由3名专家组成;资助额度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专家组由3名专家组成;资助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确有需要可从市级科技专家库补充抽取),其评审结果及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定向组织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咨询,论证通过后按程序立项。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拟立项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程序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六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汕尾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任务书,任务书用于规范和明确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不得拒绝或拖延项目任务书签订。对无故拒绝或拖延项目任务书签订的,予以撤销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三方共同完成签订,项目正式立项。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计划进度实施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主动终止项目:
(一)因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计划停止经营活动、注销、撤销、合并、划转的;
(四)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实施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合并、划转、吊销或长期失联等,导致无法申请验收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行为的;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未按要求报批变更手续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且进展严重滞后,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环节存在造假、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任务书履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拟终止的项目,需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估论证,形成项目终止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期成果不予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确因重组、划转等特殊情形的,可按程序申请变更。确需变更其他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原执行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科技局提交任务书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可提出变更申请。新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二)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照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延期:项目因故需延期的,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原则上已过执行期项目不得申请延期,项目任务书延期变更总计不超过2次,每次最长不超过1年;
(五)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相关调整内部审批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保留备查。
第二十六条变更批复文件作为项目任务书的有效组成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八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在任务书执行期内已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并加盖公章;
(四)财政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五)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经费的,可不提供经费决算表或不进行财务审计,但须提供财政经费退回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六)相关成果(含任务书要求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人才指标等;对有技术就绪度等级提升要求的项目,需提供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就绪度等级报告;
(七)恪守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广东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确有需要可从市级科技专家库补充抽取),组成验收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构成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
第三十条验收评价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应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为导向,聚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意见。专家组专家应对验收评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方式及专家数量需根据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不同,采用相应验收方式。50万元以下项目采用材料验收方式,经专家审核材料、评议后形成验收意见,专家组由3名专家组成;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采用集中会议或视频会议验收方式,专家组由3名专家组成;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现场会议验收方式,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申请终止的项目可采用材料方式,由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三十二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终止”三类:
(一)通过: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结论为“通过”。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该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或产生重大代表性成果的,经专家组认定结论为“通过”;
(二)结题:因项目探索性强、技术难度超预期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任务书约定的技术、经济及其他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为“结题”;
(三)终止:除上述两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结论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验收结论、项目任务完成、成果产出、资金管理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验收结论为“结题”或“终止”的,还应包括对财政经费收缴、科研诚信管理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任务书中有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规定的,按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后形成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可列为该项目科研成果。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以市科技局官网等为公开公示渠道,项目立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项目验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示公开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单位申请应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应签名。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公示截止日期的;
(二)复核申请内容提供材料不全的;
(三)对评审意见有不同意见的。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对科技计划实施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市科技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市级科技经费等处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坚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底线,因技术不确定性等原因未完成全部任务书指标的,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不影响后续项目申报与承担资格。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信守承诺,强化责任意识,勤勉尽责实施项目。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管理各级部门及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要求,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严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防范廉政风险、筑牢廉政防线。
第四十四条咨询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自觉抵制请托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相关约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由本市负责管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实施;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有本市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汕科字〔2011〕5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http://www.shanwei.gov.cn/swkjj/yaowen/tzgg/content/post_126945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