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创建认定与运行管理,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建设,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概念验证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有关单位、中央或省驻汕单位等)是概念验证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概念验证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 申报单位作为概念验证中心的依托单位,承担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对概念验证中心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遴选评审、成果收益、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工作,挖掘早期科技成果的潜在商业价值,增强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在广东省设立登记、住所地在汕头市的事业法人单位。
(二)具有保障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经费条件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为概念验证中心提供长期持续的人员、设备支持。用于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固定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用于概念验证的专业化实验、检验检测等设备及专用软件。
(三)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经纪(经理)人资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
(四)具有总人数不少于5人的服务人才团队,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60%。服务人才团队人员应具有匹配的专业知识,龙头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或丰富的创业孵化经验,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
(五)具有较高水平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队伍和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建立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具有规范的概念验证服务流程及商业模式,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
(七)拥有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不少于2个。形成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概念验证服务机制,上年度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
(八)鼓励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联合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与共享。
(九)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依托单位近2年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申报认定概念验证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三)概念验证中心投入佐证材料。
(四)专职人员提供近三个月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学历和职称等材料;非专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学历和职称等材料。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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