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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12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阳江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6﹞11号”。

 

                   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9日

 

阳江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阳江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阳江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创建、动态管理等。

 

第三条 绿色工厂是指在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全过程中,贯彻绿色制造理念,实现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和用地集约化的直接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评审发布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并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培育管理,引导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五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生产场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鼓励将“节水型企业(园区)、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作为培育重点。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九条 企业、园区按照《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4〕4号)相关标准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逐级提交。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园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程序进行初审,在充分征求所属地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县(市、区)提交的名单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征求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择优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同时列为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四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3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六条 拟申报省级绿色制造的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市级绿色制造培育对象,应于当年5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评价报告(当年已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除外)。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创建成效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以及现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报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于每年推荐名单时,按名单发布权限统一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以及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市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申报节水型企业(园区)、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相关称号。鼓励各地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针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一条 发挥第三方机构、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原文链接
 

 

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yangjiang.gov.cn/yjgxj/gkmlpt/content/0/961/post_961858.html?spm=5176.28103460.0.0.38f97d83T0Udk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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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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