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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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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依据

2016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要求将知识城打造成为“立足广东、辐射华南、示范全国”的知识产权引领型创新驱动发展之城。作为国内首个知识产权综合改革“试验田”,我区肩负着打造“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区”的重任。2018年,我区出台《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实施两年来,全区共有4140家企业受惠于该政策,截止目前,累计兑现资金8340.4万元。政策的牵引始终推动着我区知识产权综合改革持续深入,带领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驶入了快车道,全区各项主要知识产权指标均居全市首位,极大地提升了产业发展层次,打通了创新创业链条,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个别条款对象界定不准确、指标设置不周全、兑现率不高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全链条知识产权扶持政策体系,使知识产权政策引导与目前发展情况相适应,我局研究修订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二、政策亮点

一是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注重专利质量提升。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借鉴深圳、苏州、武汉等先进地区做法,推出高价值专利组合等创新条款。对企业围绕核心基础专利进行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布局,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是首设商标注册资助,完善全链条扶持体系。首次将商标纳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形成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集成电路布图全链条知识产权扶持政策体系。对取得国内外商标注册证书、通过马德里体系进入国家等给予资助,对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一次性扶持100万元。

 

三是集聚人才和品牌机构,构筑最优知识产权生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进的区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最高补贴250万元。给予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落户奖励,采取阶梯式资助扶持有实力的代理机构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知识产权服务质量提升,建设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四是提高个别条款力度,强化政策激励效能。适当增加重点条款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政策扶持的精准度。加大对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扶持力度,最高扶持50万元,培育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提高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上限为2万元/件,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升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软实力”。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对适用对象予以界定和说明;第二至第四章规定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形,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管理、服务等进行全方位资助和扶持;第五章规定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制度;第六章是附则,对资金的申领和审批程序、有效期限等予以明确。其中,主要条款如下:

 

第四条(专利资助)对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予以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予以年费资助。

 

第五条(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核心基础专利开展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布局予以资助。

 

第六条(商标资助)对取得国内外商标注册证书予以资助。

 

第七条(地理标志扶持)对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权予以扶持。

 

第八条(版权资助)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资助。

 

第九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获得公告予以资助。

 

第十条(上级奖项扶持)对获得专利奖、商标奖、驰名商标保护等知识产权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优势企业扶持)规定了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管理、认定标准,对新确定的优势企业进行扶持。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扶持)规定了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管理、认定标准,对新确定的示范企业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上级优势示范企业扶持)对获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数据库资助)对特定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数据库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管理队伍扶持)对特定单位新引进或培养的知识产权中高级管理人才进行扶持。

 

第十六条(高端人才补贴)对新引进本区的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给予购房补贴。

 

第十七条(上级项目配套资助)对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资助)对新设立的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级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品牌服务机构扶持)对新引进或培养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孵化器管理机构扶持)对孵化器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等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给予经费扶持。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0年12月31日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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