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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黄埔区经济加快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黄埔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05月18日):

█ 高企落户奖,对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广州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 成长梯队培育,支持本区龙头企业建立内部孵化机制,通过员工持股、绩效分成、期权池等方式开展内部项目孵化,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埔府规〔2023〕2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研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我区经济加快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持续落实“五年实现更大变化”“中小企业能办大事”等重要要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制造业立区,坚持做优存量与扩大增量并举,构建灵活精准的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激活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为在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上走前列作示范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强化战略引领。聚焦“‘三城一岛’是广州产业发展的一个增长极”的战略要求,坚决扛起国家级开发区国家战略使命,加速实施头部战略和“四个万亿”计划,统筹推进集群建设、技术攻关、智能改造、数字转型、平台建设、载体支撑、营商升级,全速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现代产业集群。

  (二)聚力重点领域。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依托广州知识城、广州科学城、广州海丝城、广州国际生物岛“三城一岛”重大战略发展平台,聚焦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加快推动传统产业强链补链,加速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加大培育孵化未来产业,构筑龙头企业、重点企业、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梯度发展、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新格局。

  (三)明确政策导向。树立企业“科技含量越高扶持越多、经济贡献越大扶持越多、增长速度越快扶持越多”的政策导向,引导企业做强、做大、做优,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激励部门强服务、优环境、搭平台,提升政策便捷度、精准度,增强企业获得感、满意度,加快释放政策红利,全面激发经济创新发展活力。

 

  三、核心政策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高科技企业或机构(本政策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大力实施招强引优行动

  1.【项目落户奖】对新引进的优质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大力度支持。(责任单位:各招商部门)

  2.【重大项目引荐奖】对新引进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2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10亿元以上的零售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最高50万元扶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年产值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3.【产业链招商奖】鼓励产业链招商,对引进本区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政策有效期内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引进外资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按照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1亿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二)大力实施制造业能级提升行动

  5.【动工投产奖】鼓励企业“拿地即动工”,对社会投资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采用“带规划方案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扶持;提前收地并进场施工的,或地块达到交付条件后三个月内进场施工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给予企业最高80万元扶持,同时给予项目业主筹建团队最高3人各5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鼓励企业“竣工即投产”,对社会投资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前竣工,且竣工后3个月内投产并在本区完成产值入统,给予企业最高80万元扶持,同时给予项目业主筹建团队最高3人各5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6.【经营贡献奖】对当年产值30亿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对当年产值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以上、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9%、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产值1亿元以上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加速器、孵化器每培育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6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扶持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

  对符合前款条件且在本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的企业,最多额外给予5个扶持名额。(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8.【转型升级奖】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或实施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下、5%以上、8%以上、10%以上的,分别按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的5%、8%、10%、12%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同一项目不可同时享受本款与前款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在本区持续经营15年以上,开展基础设施更新、数字化转型、产业转型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9.【产业联动奖】搭建企业资源对接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服务专员,开展企业交流、区内购销等一系列线上线下对接服务。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建立紧密协同发展机制,对增强产业链粘合度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对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增量部分的1%、存量部分的1‰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0.【工业上楼奖】鼓励“工业上楼”,对新入驻经认定的工业楼宇且每平方米产值达到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租金的10%、2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

  11.【高企落户奖】对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广州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2.【成长梯队培育】支持本区龙头企业建立内部孵化机制,通过员工持股、绩效分成、期权池等方式开展内部项目孵化,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鼓励高成长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对经首次、再次、三次认定的瞪羚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给予认定、研发创新、重点项目、场地等方面的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3.【研发资助】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分等级分比例给予最高1200万元的扶持。对新增入统且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对首次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研发机构或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本区企业参与重点推进的国际、港澳科技合作计划,经批准立项的,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4.【首台(套)突破奖】对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实现销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5.【技术攻关奖】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50%、3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撬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资本多方发力,共同推进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研发及应用,着力解决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瓶颈。对成功攻克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政策有效期内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6.【载体建设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逐级获得认定的,扶持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7.【仪器开放共享扶持】鼓励本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面向本区企业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仪器共享示范机构,分梯度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8.【科技奖励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广东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扶持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鼓励本区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赛获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对获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的企业,按扶持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对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举办的“创客中国”、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赛获前三名或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外项目落户本区,给予第一年租金100%补贴,第二年租金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9.【科技金融扶持】设立50亿元规模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母基金+直投”的方式,重点投向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对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每家风险投资企业每年最高扶持50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四)大力实施总部经济提速行动

  20.【经营贡献奖】对当年建筑业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总部,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总部,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总部,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总部,当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800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总部,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总部等,同比增长5%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21.【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20条规定的总部企业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扶持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投资促进局)

  22.【发展能级奖】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投资促进局)

  23.【办公用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行动

  24.【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法律、会计、咨询、广告等行业的知名企业或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营业收入,每2亿元营业收入给予1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每新增1亿元给予8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营业收入,每1亿元营业收入给予1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5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3亿元、2亿元、1亿元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以上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0.3亿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对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25.【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24条第一款或第五款规定或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以上的批发业、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补贴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

  26.【品牌建设奖】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采购工业设计服务,加快发展定制设计、网络协同设计、云设计和体验交互设计,对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重点工业设计采购项目,在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设计费用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于其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为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构建智慧零售新场景新业态,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商旅文体协同。鼓励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对具有示范作用且经国家和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国家和省、市商务部门认定(含增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获得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由本区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展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补助。参加特装展的,特装展台规模达到1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展位费支出;特装展台规模100平方米以下的,按光地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助,同一展览项目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参加标准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助,同一展览项目每家企业最高可获两个标准展位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贸促会)

  支持研发服务,对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含CRO/CDMO),按现代服务业6%税率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7.【供应链产业园运营奖】对经认定的供应链产业园,当年营业收入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以上的,择优分别按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给予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8.【优质项目入驻补贴】对政策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并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给予连续三年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29.【外贸提升奖】对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当年度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进出口(含离岸服务外包)业绩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1美元对应1分人民币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0万元扶持。对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给予最高15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扶持年度首次获得服务外包行业权威荣誉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进口企业(开具信用证的进口方)整车进口给予每台3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大力实施营商环境迭代行动

  30.【优化营商环境】迭代升级营商环境改革,深入推进工业园区转供电,建设政企沟通服务中心,大力推动并联审批、信任审批、信任筹建。鼓励企业扎根开发区、深耕开发区,对持续经营15年以上、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择优授予广州开发区“特殊贡献企业”或“特殊贡献企业家”称号。(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工商联、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区营商环境改革局)

  优化产业配套。支持企业集中入驻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特色鲜明、产业突出、布局合理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向特色化、差异化、产业化和集群化发展。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未来三年每年筹建9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居住服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强化要素保障。每年储备1000亩工业用地,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具备良好预期产出效益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设立2000万元专项资金,与国内知名高校开展战略合作,为本区企业定向培养所需人才。(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行政审批局)

 

  四、附则

 

  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除科技扶持外,企业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政策措施扶持范畴。加强扶持对象履约管理,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区落户的企业视为新注册的企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hp.gov.cn/gkmlpt/content/8/8986/mpost_8986873.html#1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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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