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力以赴拼经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抢抓中山建设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重大机遇,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开拓市场、做大做强,结合阜沙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阜沙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6日):
█ 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或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
█ 对未上规的工业企业首次认定或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新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
阜沙镇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力以赴拼经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抢抓中山建设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重大机遇,坚持制造业当家,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开拓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是指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奖励我镇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阜沙镇,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规上企业”,包括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规上服务业、规上建筑业等(不包括房地产业),即符合中山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入中山市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等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入库或在库,是指“规上企业”的经济行为已纳入的统计口径。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扶持办法外,还可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租赁厂房
对外镇迁入项目、新注册公司在我镇租赁工业厂房:
(一)8000万(含)以上营业收入,租金补贴6元/月/平方米,补贴36个月,政策有效期内最高补贴120万,每12个月最高补贴40万元;
(二)5000万(含)以上营业收入,租金补贴3元/月/平方米,补贴36个月,政策有效期内最高补贴60万,每12个月最高补贴20万元。
以上两项补贴不能与我镇产业专项扶持政策的同类型补贴同时享受。享受补贴的企业需要与我镇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且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金额需高于1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项目落地
对通过市场化途径购买或租赁本镇工业用地、工业厂房、研发设计办公楼等载体落户的优质工业项目,根据其上年度形成的本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一)年业务收入8000万(含)以上的,按100%比例奖励,连续奖励2年。奖励期间需保持年业务收入每年10%以上的增长;
(二)年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50%比例奖励,连续奖励2年。奖励期间需保持年业务收入每年10%以上的增长;
(三)年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奖励,连续奖励2年。奖励期间需保持年业务收入每年10%以上的增长。
以上三项补贴不能与我镇产业专项扶持政策的同类型补贴同时享受。享受补贴的企业需要与我镇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且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金额需高于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招商合作机构引荐项目
每年设立最高奖励资金100万元,用于奖励向我镇引荐产业项目并成功落地的个人或机构:
(一)新供地项目:所引荐的项目与我镇签订投资协议,并在签订投资协议后六个月内通过土地出让招拍挂手续获得工业用地,实现“拿地即动工”建设的项目,给予引荐该项目的产业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
1.引荐1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以内投资额的,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款的项目,按照项目方与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所约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2‰比例进行奖励;
2.引荐10亿元(含)以上投资额的,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款的项目,按照项目方与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所约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3‰比例进行奖励。
(二)厂房租赁或购买现有工业厂房项目。
所引荐的项目与我镇工业园区或工业厂房业主签订厂房租赁合同(3年以上)或厂房购买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12个月内在我镇上规的,给予引荐该项目的个人或招商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2万元。
第三章 加快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检验检测、工业设计、工业物联网、数字化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第九条 招引和培育建筑工程、法律咨询、节能环保、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等领域的基础性生产服务企业。
(一)建筑工程类: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二)法律咨询、节能环保、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类:在我镇新注册公司且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加50万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
第十条 传统服务业提质增效
对我镇限上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进行奖励:
(一)属于批发、零售业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二)属于餐饮、住宿业的企业零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三)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属于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并在第二年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培育电商新业态发展壮大
(一)对本镇规上限上制造业、零售业企业运用电商、直播等形式进行产品销售的企业和新进驻我镇(即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本政策正式出台之后的企业)的电商直播企业,按销售收入进行奖励。
1.企业电商业务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按照最高1万元/家、2万元/家、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需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鼓励企业将该奖励与电商销售团队进行分成;
2.企业电商业务年度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将该奖励与电商销售团队进行分成。该项奖励与上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二)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或电商直播基地。
1.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建设。对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进驻电子商务类企业5家以上,进驻面积超过60%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园区内每有一家电子商务企业达到上规上限标准且在库至少一年的,给予园区运营方5万元奖励。该电子商务企业纳入我镇规上限上统计库后,给予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共补贴12个月,享受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在享受补贴期间保持销售收入正增长且年增长不低于1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
2.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对直播基地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5间以上,服务5家以上本镇企业的直播基地,根据直播基地投入的装修、租金、运营、技术、设备、推广费用等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直播基地最高支持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招引重点服务业项目
经“一事一议”确认为我镇重点发展服务业项目,给予租金补贴和落户奖励:
(一)首期12个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落户后新纳入国家、省、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运营主体,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外贸企业发展
获得海关AEO认证的外贸企业,在新获得该认证的次年开始,对新获得海关AEO认证的外贸企业,以获得认证的次年起,或对已获得或复核通过的海关AEO认证外贸企业,在本政策实施年份起,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同比每增长10%,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
第四章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企业认定奖励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认定或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未上规的工业企业首次认定或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新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
(二)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对我镇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中山市外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签约落地并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后,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以迁入前一年为基数),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认定。
对我镇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并给予1个公办学位指标。
(四)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认定。
对我镇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镇外迁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签约落地并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后,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的(参照迁入前),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根据项目投入强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按市级扶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推进信息化系统应用
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仓储物流、供应链管理、产品销售等关键业务环节应用信息化系统,对当年实际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和网络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
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合同,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核心业务环节,利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工具、新模式,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服务合同总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按总金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增大研发投入
对规上工业企业本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3%、总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在统计系统报表中如实反映的,每超过1%补贴5万元,最高一次性补贴1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年度的研发费用投入需与上年度对标增长10%以上。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企业参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奖励的补贴1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补贴2万元,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补贴5万元。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企业给予1个公办学位指标。
第二十一条 保障科技人才发展
1.在我镇企业工作的重点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享受人才房入住优待;
2.年科技研发经费投入超1000万的企业,在原来公办学位安排下,每年额外为高层次人才和研发总监等子女安排1个公办学位。
第五章 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规上限
(一)工业企业:在原来市级补助的基础上,额外对本统计年度内首次被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原在库企业退库后再入库的,不再予以奖励。对首次新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新入库第一年给予1个公办学位指标。
(二)服务业企业:对新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大个体),上规后连续2年在库的,每家奖励2万元。对首次新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第一年全年营收比上年度营收增长超50%(含)的,第二年给予1个公办学位指标。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在库奖励
(一)上年度新升规企业,本年度仍在库且营业收入增长2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2022年后新入库规上工业企业,连续在库三年以上的,给予1个公办学位指标。
第二十四条 高成长企业奖励
(一)对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在库规上工业企业,以2023年数据为基数,其营收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2024/2025/2026三年年均增长20%及以上)
(二)对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在库规上工业企业,以2023年数据为基数,其营收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2024/2025/2026三年年均增长30%及以上)
(三)对营收3000万元(含)以上在库规上工业企业,以2023年数据为基数,其营收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2024/2025/2026三年年均增长50%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一)市外迁入的总部企业:
1.认定后的前三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奖励。
2.世界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奖励。
4.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5.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其中,央企、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设立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分别按照引进企业总部标准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给予。
(二)本土培育的总部企业。
1.认定后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20%给予首次认定资金扶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3.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 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4.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协调安排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总部办备案。
5.总部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6.总部企业建设用地项目符合我市鼓励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用地满足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条件的,可优先按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利用“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7.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在奖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六条 保障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特聘人才发展
支持企业管理领域的人才申报特聘人才政策,特聘人才分A、B、C、D四档,其中A档一般应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B档一般应具有省内领先水平,C档一般应具有市内领先水平,D档一般应为优秀青年骨干人才。特聘人才自聘约签订次年起可获得特聘补贴,用于生活、工作、学习等支出。按照A档200万元、B档100万元、C档50万元、D档20万元的标准,按4:2: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50%为购房补贴、50%为综合补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存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税费、诚信及其他方面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依法暂停发放专项扶持资金或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承担一切处罚风险。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1.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2.不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估的;
3.不按规定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及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如市级奖励资金需市镇共担的项目,奖励不再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沙镇人民政府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阜沙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牵头负责,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
http://www.zs.gov.cn/fsz/gggs/content/post_2404061.html
评价体系 评分标准 行业领域 材料清单 申报技巧 日常管理 研发费用
阜沙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