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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企服政策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积极推动东城街道融入全市关于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战略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孵化平台、创新团队等创新主体的培育、引进,着力奖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大力支持企业掌握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上下游集聚,促使东城街道建设为创新强镇,特制定本办法等。

 

 

 

 

 

 

 

东城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对在东城街道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并成功推荐进入广东省科技厅评审环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 对在东城街道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修订《东城街道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街道对《东城街道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城府〔2020〕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东城街道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11日

 

 

东城街道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积极推动东城街道融入全市关于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战略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孵化平台、创新团队等创新主体的培育、引进,着力奖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大力支持企业掌握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上下游集聚,促使东城街道建设为创新强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促进东城街道自主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发展的企业单位、研究机构、人才和项目。其中,企业单位、研发机构原则上为登记住所在东莞市东城街道的独立法人主体。

 

  第三条  设立每年最高5000万元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对创新项目进行扶持资助。

 

  第二章  创新企业培育

 

  第四条  市创新型企业奖励扶持。对被评定为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以及“瞪羚企业”的企业实施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被评定为“百强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市关于创新型企业扶持措施的,经街道审定后,可根据市对企业实际的奖励补贴金额按照最高1:0.3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获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对获得市“一企一策”的,对企业在东城街道发展中遇到现有政策体系无法解决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重大问题,积极配合市科技局落实有关解决方案,为企业设置“绿色通道”。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在东城街道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并成功推荐进入广东省科技厅评审环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在东城街道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一)企业研发机构奖励项目。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二)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项目。对已被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按照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1%实施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创新载体建设

 

  第七条  支持搭建成果转化平台。从已通过省认定且运营评价中被评为C级或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中,认定一批街道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并实施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其引进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街道审定后,原则上按该项目实际租用面积最高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面积为500平方米,最多补助3年,每个孵化器每年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优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经各省市上级部门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项目、高层次人才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或以上等产业化项目,且该项目已经在东城街道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二)对举办、承办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等成果路演、产业化项目路演等活动的,经街道审定后,按照东莞市关于该项活动的实际补贴金额最高1:0.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双创平台扶持。

  (一)对在东城街道注册、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组建了院士工作站并通过上级部门认定的,经街道审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二)对在东城街道注册、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已建有省级或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设立了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并通过上级部门认定的,经街道审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科技孵化载体奖励。对通过国家认定且年度考核评价合格或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认定且运营评价中被评为C级或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其认定级别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第四章  创新人才引进

 

  第十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奖励扶持。对获得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团队立项的,经街道审定后,给予团队项目一次性最高3000万元奖励,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人才团队项目资助。对引进获得省、市立项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的独立法人企业,验收通过后按照东莞市实际奖励金额一次性给予最高1:0.5配套奖励;对已获得外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创新科研团队,落户东城街道创办企业或由东城街道企业引进落户的,经双方协议和街道审定后,可参照东莞市相应奖励标准给予最高1:0.5的资助。每家企业累计可获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人才培育扶持。通过组织举办创业路演、创业沙龙,高层次人才交流对接、企业实地参观交流、人才进修培训等活动,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  实施“旗峰英才卡”计划。持有东城街道颁发的“旗峰英才卡”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户籍迁入、街道人才公寓租赁、创新项目资源倾斜等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具体按照旗峰英才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人才团队安居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实行人才团队安居计划,可申请入住东城安居公寓,具体按照《东城街道安居公寓管理办法》(东城府函〔2018〕8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创新人才引进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提供综合补贴,具体按照《东城街道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东城府函〔2019〕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创新成果扶持

 

  第十六条  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每年扶持不超过10项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奖励的项目年产值必须达3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的复合增长率需为正数,且每个项目按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经济贡献在东城街道留成部分增量的80%给予奖励。经街道审定后,项目成果转化后,按上一年度产值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年产值3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每个项目直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产值在1亿元至2亿元(含)的,每个项目直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产值在2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扶持资助。对获得重大科技成果专项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街道审定后,可在验收通过后按照东莞市实际奖励金额一次性给予最高1:0.5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可获该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等。

 

  第十八条  创新项目培育扶持。对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注册或变更为东城街道辖区内且具备独立法人的创新项目,如未购买过自有产权用地且采取租赁方式在东城街道办公运营的,自注册或变更日起3年内可向东城街道办事处申请租金补贴。经街道审定后,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创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省、市级别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以上,以及科技奖、专利奖一等奖或以上的项目。

 

  第六章  创新申报评定

 

  第十九条  东城街道党委会议和东城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是本办法的最终审批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审定与修改、专项资金总额审议核定、年度计划审定、项目表彰审核、“一事一议”决策等事项,具有最终审批权。

 

  第二十条  由东城街道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东城街道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具体工作,审核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支持创新强镇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东城街道创新驱动办(以下简称“街道创新办”)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材料审核,组织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可参考东城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资料提交。其中,引进类项目原则上不限定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单位、申报人,需向街道创新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东城街道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项目批准文件、下达文书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项目单位提出奖励申报时,需向街道创新办提交承诺函,承诺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相关规定获批的奖励扶持,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指项目实施内容或支出内容相同),按最高级别奖励,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六条  东城街道党委会议和东城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可根据企业对街道的综合贡献和工作需要,对企业所获资助奖励金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管与绩效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东城街道将按有关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内获审批通过的奖励对象,在资格存续期间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创新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东城街道党委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街道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修订《东城街道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dg.gov.cn/zwgk/zfxxgkml/dcjd/zcwj/gfxwj/content/post_333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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